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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報告編制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
近幾年的實踐中,規劃環評往往集中在規劃提交審批之前的一段時間開展,容易延誤決策時間,而且開展的有效性不強。常紀文認為,要切實發揮規劃環評在優化產業布局、促進結構調整方面的積極作用,必須要有足夠的時間去認真細致開展規劃環評。
常紀文建議,在規劃環評的立法中應做出規定,規劃環評必須在規劃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介入和開展,規劃環評報告編制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
規劃方案應同時提供替代方案
常紀文認為,進行環評的所有規劃都應有替代方案。同時,在公眾參與階段就應公布規劃的替代方案,替代方案也應進行環評。
常紀文認為,替代方案至少應包括4個方面:行業替換、企業替換、布局調整和區位替換。對于所有方案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需要公開發布信息,讓公眾投票選出自己認為最合理的規劃方案。
公眾如何參與?
公益訴訟應成為有力武器
如何保障公眾對規劃環評的成功參與成為眾多NGO和業內人士關注的焦點。常紀文認為,規劃環評在艱難中推進,行政監督難度高,因此,要充分發揮公眾參與的作用。在公眾參與的過程中,要把握有序參與、社會參與、司法監督的原則。
常紀文建議,所有規劃均需要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盡管公眾參與存在組織上的不足,但即使再零亂分散的公眾意見,也可能包含著普遍民眾對于規劃和公共利益關系的基本認知,以及認知背后所代表的公眾力量。
常紀文認為,專家審查會作為公眾參與的重要形式,應該發揮更大的作用。由于規劃環評涉及到復雜的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的政策選擇問題,往往需要掌握系統的專業知識方能做出判斷。這種知識的要求可能對于公眾參與會有一定的限制作用,因此,必須充分發揮專家審查作用。
常紀文說,但事實上,規劃環評中的專家意見不具有法律效力,現行法律并沒有規定規劃部門若不采納專家意見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規劃部門和審批機構可以不采納專家的意見,專家審查很容易成為擺設。
常紀文建議,專家審查會可以吸收NGO進行現場參與,以充分發揮在環境保護工作中NGO的監督作用。
若公眾意見與最終審批的規劃環評結論相左時,公眾該如何參與?常紀文認為,公眾可以通過公益訴訟來維權。曾經被忽略的公眾,只有擁有被法律賦予正式的程序參與權利,傳統的特殊利益集團在決策程序中的優勢才有可能被抵消。
常紀文認為,規劃環評的公益訴訟應該成為公眾維權的有力武器。如果公眾能夠發揮積極作用,針對可能有損生態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的規劃環評,對行政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將是一種有力的監督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