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緣何進展緩慢?
環境立法創新難度大
近年來,我國西南地區怒江、金沙江等流域的開發爭議使規劃環評日益為公眾所關注。規劃環評的專門立法醞釀已4年,至今仍未出臺。規劃環評立法為何進展緩慢?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環境法專家常紀文教授認為,規劃環評專門立法進展緩慢,主要是由于環境立法創新難度很大。
常紀文介紹說,目前,我國的環境相關立法數量較大,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差強人意。不少人認為我國的環境問題并非多立法就可以解決。多一個規劃環評的法規,可能只體現在立法數量上,難以體現在立法質量上,要解決現有環境問題,關鍵是要有效地執行現有環境法律、法規。
常紀文認為,事實上,規劃環評立法的創新難度確實很大。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評不同,其所涉及到的利益群體復雜,小至設區的市,大至省、直轄市以及國家部委。規劃環評若要在制度上和責任上進行創新,必然會牽動到不同群體的利益。
據有關專家介紹,規劃環評的主要阻力來自于利益沖突。因為規劃環評所注重的長期利益、全局利益,往往與“重審批輕規劃”的部門利益和“短平快出業績”的地方利益相沖突。
常紀文直言不諱地說,規劃環評就是動了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利益,這也是規劃環評立法難以創新的根源。
規劃環評應如何開展?
要有足夠的時間來保證環評報告的編制
近幾年規劃環評的實踐中,規劃環評的可操作性不強。規劃環評究竟應該如何開展?
相關部門應通力合作
規劃環評涉及到的利益群體和部門眾多,除環保部門外,還涉及到規劃編制機關、環評機構、利害關系人、參加審查的有關部門、規劃審批部門等,各部門在規劃環評中應該扮演怎樣的角色,才能更好地發揮協調作用?
常紀文認為,不同部門之間應該相互銜接、相互制約。只有相互銜接,才能做到各程序環環相扣;只有相互制約,才能做到各部門相互監督,才能使工作不流于形式。要特別避免規劃環評成為規劃審批部門指揮下的“集體造假”行動,要特別避免長官意志決定一切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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