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紀文,教授,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社會法室主任、研究員,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法分會副會長,中國環境資源法研究會副秘書長。
實施短板在哪里?
監督難,追究責任更難
近幾年,我國開展規劃環評嘗試的地方不少,實踐領域多集中在開發區、經濟園區、工業園區等區域規劃領域和一些行業發展規劃領域。但總的來說,規劃環評的實施情況不盡如人意。而已經開展過的規劃環評中,略有影響的規劃環評的成功范例則少之又少,規劃環評的開展仍然沒有擺脫一個“難”字。
常紀文認為,我國各地開展的規劃環評比較粗糙,積累的經驗不足,真正按照《環評法》要求進行規劃環評的也不多。
規劃環評實施的難點究竟在哪里?常紀文認為,實施的難點就在于對規劃環評的監督難,追究責任更難,同時,規劃環評的可操作性也不強。
常紀文說,規劃本身帶有立法性質,而目前環保部門的監督權力小,對規劃的發言權不夠。在規劃環評中,監督的對象是政府和各相關部門,以現有的監督體系,很難對其形成有效的監督。如果責任不到位,開展規劃環評就是虛話。同時,規劃環評本身也需要具體化,需要在實踐中進行系統化和指標化。
他指出,規劃要進行科學環評的話,往往需要很長時間,這與一些地方政府領導干部追求短期的政績相違。有些地方領導干部熱衷于上“拍腦袋”工程,就更是視規劃環評為延誤規劃的“攔路虎”了。
常紀文認為,按照《環評法》規定,規劃環評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環評機構獨立承擔,由環保部門單獨或者和其他部門共同召集專家進行審查后提出意見,但專家審查意見只是作為重要依據,意見最終是否被采納、規劃是否通過審批,取決于法定的規劃審批機構。
同時,根據法律規定,環保部門對于規劃環評行使的是“審查權”而非“審批權”,雖是一字之差,但是兩者之間的法律約束力及效力相差很大,審查的法律強制力大為弱化。
去年發布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專項規劃,由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專項規劃,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專項規劃審批機關共同組織審查。但是對土地利用、流域等綜合規劃的審查主體,《條例》(征求意見稿)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近幾年,規劃環評召集審查的主體多樣化,部分行業主管部門不僅負責規劃的審批,還自行組織規劃環評的審查,這種管理“封閉運作”容易使規劃環評流于形式。常紀文認為,這種自我審查是不科學的。
常紀文認為,環保部門必須進行角色轉換,從項目監督管理轉變為項目監督管理與區域監督管理相結合,這樣才能適應新的形勢。他認為,對于專項規劃,應該由規劃編制單位上一級環保部門審批;對于綜合規劃,應該統一由國務院委托環境保護部負責審批。
免責聲明: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 綠色節能環保網 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 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 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