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極星節能環保網從環保部獲悉:為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 年第65 號)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國發〔2013〕30 號),進一步規范廢煙氣脫硝催化劑(釩鈦系)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批工作,提升廢煙氣脫硝催化劑(釩鈦系)再生、利用的整體水平,防止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特制定《廢煙氣脫硝催化劑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指南》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的有關要求,針對廢煙氣脫硝催化劑(釩鈦系)再生和利用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對從事廢煙氣脫硝催化劑(釩鈦系)收集、貯存、運輸、再生、利用處置活動的經營單位,從技術人員、廢物運輸、包裝與貯存、設施及配套設備、技術與工藝、制度與措施等方面提出了相關審查要求。
一、適用范圍
《指南》適用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專業從事廢煙氣脫硝催化劑(釩鈦系)再生、利用單位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查。燃煤電廠、水泥廠、鋼鐵廠等企業自行再生和利用廢煙氣脫硝催化劑(釩鈦系)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可參考本《指南》。
二、術語定義
(一)廢煙氣脫硝催化劑(釩鈦系),是指由于催化劑表面積灰或孔道堵塞、中毒、物理結構破損等原因導致脫硝性能下降而廢棄的釩鈦系煙氣脫硝催化劑。
(二)預處理,是指清除廢煙氣脫硝催化劑(釩鈦系)表面浮塵和孔道內積灰的活動。
(三)再生,是指采用物理、化學等方法使廢煙氣脫硝催化劑(釩鈦系)恢復活性并達到煙氣脫硝要求的活動。
(四)利用,是指采用物理、化學等方法從廢煙氣脫硝催化劑(釩鈦系)中提取釩、鎢、鈦和鉬等物質的活動。
三、審查要點
(一)技術人員方面
1.有3 名及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相關專業(化工、冶金等)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
2.技術人員中至少有1 名具有3 年以上從事與脫硝催化劑生產或再生利用等相關的工作經歷。
3.設置生產質量和污染控制監控部門并應有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危險廢物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二)運輸方面
1.應具有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允許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
2.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申請單位應提供與相關持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簽訂的運輸協議(或合同)。
(三)包裝與貯存設施方面
1.廢煙氣脫硝催化劑(釩鈦系)應采用具有一定強度和防水性能的材料密封包裝,并有減震措施,防止破碎、散落和浸泡。
2.具有專門用于貯存廢煙氣脫硝催化劑(釩鈦系)的設施,并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的要求,其貯存能力不低于日處理能力的10 倍。
3.每批次廢煙氣脫硝催化劑(釩鈦系)應按批次記錄廢煙氣脫硝催化劑(釩鈦系)產生單位、數量、接收時間等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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