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利用工藝
(1)因破碎等原因而不能再生的廢煙氣脫硝催化劑(釩鈦系),應盡可能回收其中的釩、鎢、鈦和鉬等金屬。
(2)為提高廢煙氣脫硝催化劑(釩鈦系)中的金屬回收率,可對其進行粉碎,粉碎過程中應采取必要的防塵和粉塵收集措施,確保不會造成二次污染。
(3)為去除廢煙氣脫硝催化劑(釩鈦系)中的其他物質或回收其中的二氧化鈦等,可對廢煙氣脫硝催化劑(釩鈦系)進行焙燒。
(4)根據不同的生產工藝,可采用浸出、萃取、酸解或焙燒等措施對廢煙氣脫硝催化劑(釩鈦系)中的釩、鎢、鈦和鉬進行分離,分離過程均不得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4.污染防治和環境風險防控措施
(1)預處理產生的粉塵等污染物,應當配套建設廢氣治理設施進行處理,顆粒物以及汞、鉛、鎘、鈹等元素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的相關要求。預處理作業區工人應采取必要的勞動衛生防護措施。
(2)再生和利用過程中產生的清洗廢水盡可能回用;如需排放,廢水經處理后總釩、總鉛、總汞、總砷、總鎘、總鉻、六價鉻等應符合《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6452)的有關要求,總鈹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有關要求。酸洗廢水和廢浸取液應達標處理后進入廢水處理設施與清洗廢水混合處理;配備相關設施,收集和處理整個廠區內的初期雨水及因危險廢物溢出、泄漏時產生的污水或消防水。
(3)煅燒、干燥或焙燒等工藝環節產生的廢氣,應當配套建設廢氣治理設施進行處理,鉛、汞、鈹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應符合《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9078)要求后集中排放。
(4)預處理、再生和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酸液、廢有機溶劑、廢活性炭、污泥、廢渣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5)廠區的噪聲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有關要求。
(6)污染物排放口必須實行規范化整治,按照國家標準《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15562.1~2)的規定,設置與之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設置位置應距污染物排放口或采樣點較近且醒目處,以設置立式標志牌為主,并應長久保留。
(7)進行環境風險評估,落實各項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廠區內的初期雨水,溢出、泄漏的物料或消防水應當收集并妥善處理。廠區周邊衛生防護距離內沒有居民等環境敏感點。廠區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
(六)規章制度與事故應急
1.按照環境保護部門要求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裝置,并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
2.建有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按時發布自行監測結果,每年向社會發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環境管理等情況。
3.按電力行業標準《火電廠煙氣脫硝催化劑檢測技術規范》(DL/T 1286-2013)的要求,建設全套物理與化學性能分析的實驗室,配備相應的分析測試儀器和設備,具備相關分析測試能力。應對收集來的每批次廢煙氣脫硝催化劑(釩鈦系)進行分析,并制定再生和利用方案。實驗數據記錄至少保留5 年。
4.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和利用危險廢物的設施和場所,根據《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等有關標準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在生產區域配備必要的應急設施設備及急救用品。
5.參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編制應急預案,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備案,并突出周邊環境狀況、應急組織結構、環境風險防控措施、環境應急準備、現場應急處置措施、應急監測等重點項目。建立企業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流程。
6.廠區應配有備用電源,可以滿足廠區內廢煙氣脫硝催化劑(釩鈦系)預處理和再生利用設施中關鍵設備、安全設施、污染防治設施以及現場CCTV 監控設備等24 小時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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