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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該類案件還具有窩案串案多、常有權錢交易的特點。
查辦環境瀆職案存“三難”
“雖然國家為加強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刑法規定了相應的罪名,‘兩高’對刑事追究的起刑點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線索發現難、案件查處難、案件認定難問題。”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張勝利對此毫不諱言。
他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瀆職案件本身就有隱蔽性和復雜性,群眾舉報的也少,往往是發生事故導致人員傷亡后,檢察機關才介入偵查。而此時,有關單位的地方保護主義也會隨之而來。
由于以前大量的瀆職侵權案件被作出免刑或緩刑判決,一些受到免刑或緩刑處罰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仍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甚至出現過在同一崗位上再次瀆職犯罪的現象,這是造成了此類案件查處難的又一原因。有些人甚至認為,為地方或部門經濟發展考慮,這樣的行為無可厚非,更不能以犯罪論處。
張勝利坦言,行政主管部門很少以上述罪名向公安機關移交刑事案件,往往以罰代刑,致使一些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得不到應有的打擊。此外,查處這類案件通常得不到理解和支持,阻力很大。因為違法行為長期得不到制止,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也會愈演愈烈。
此外,瀆職犯罪往往是多因一果,且責任分散、不易集中到某個人身上,因而要處理個人相當困難。再加上法律條文甚至司法解釋中,“情節嚴重”、“重大損失”、“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惡劣社會影響”等有關規定過于籠統,此類案件的認定變得更加困難。
張勝利還透露,在此類案件提起公訴的有罪判決中,90%都是輕刑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