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核電站事故中東京電力公司被指應對不力、隱瞞虛報等瀆職行為,引起了公眾對重大環境事故背后的瀆職侵權行為的關注。
“目前,我國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情況仍相當嚴重,破壞土地、礦業、林業、水源、電力等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案件時有發生。”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案件管理處副處長陳國興近日對《法制日報》記者說,隱藏在這些案件背后的瀆職犯罪,已經成為滋生和助長破壞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犯罪的幫兇。
瀆職案中涉環境類最多
2010年6月3日,河南省中牟縣雁鳴湖鄉國土資源所原副所長王某因涉嫌玩忽職守,造成基本農田土壤被人挖走賣給窯場牟利,致使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環境資源嚴重破壞,被法院依法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刑罰。王某雖然受到了處罰,但由于他的玩忽職守,對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卻無法挽回。
“當前,破壞生態環境瀆職犯罪呈頻發態勢。”陳國興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土地監管職責,造成基本農田、耕地、林地、草地被毀,土地資源大量流失;有的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造成森林資源被嚴重破壞;有的不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職責,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屢屢發生;有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甚至充當嚴重破壞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違法犯罪的保護傘。
2010年,鄭州市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部門查辦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案件23件48人,居各類瀆職案件之首,其中重特大案件21件46人,偵查終結22件43人,提起公訴21件42人,法院作出有罪判決20件40人。
據陳國興介紹,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的主體98%是掌握有審批或監管職能的國家工作人員,而且涉及罪名相對集中,損害后果嚴重。在上述23件案件中,共涉及24個罪名,但70%是玩忽職守罪和濫用職權犯罪。損害后果特別嚴重,可能造成少則百萬元多則上千萬甚至上億元的損失,甚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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