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為止,我國已成立環保法庭95家。“但是,長期以來,我國環境司法較為落后,每天都在發生環境污染事件,而司法機關審判的案件卻屈指可數。”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主任翟勇近日表示,環境司法落后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缺乏專門的環境司法立法。
11月17日至18日,環保部下屬機構中華環保聯合會與中國海洋大學在此間聯合主辦“首屆環境法庭模擬賽”。翟勇表示,生態破壞是最為嚴重的環境破壞,是對自然系統的根本性破壞,而對待生態系統破壞的行為,僅僅依靠環境行政處罰力度不夠,環境司法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手段和基礎。
翟勇認為,行政處罰主要專注于行為罰,而民事損害賠償則更注重結果罰,即破壞多少賠償多少、破壞什么狀態賠償什么狀態;行政處罰的數額是有限的,而民事賠償的數額是巨大的,破壞與賠償是相對應的,是對被破壞對象的有效補償。而環境民事損害賠償主要是環境司法活動,環境行政處罰主要是行政執法行為。他說:“環境司法對于保護生態系統是更為有利的手段”。
據介紹,我國發生的第一起環境損害賠償公益訴訟案件,是發生在天津海域的塔斯曼海號油輪污染事件,這個事件的最終審判結果是300多萬人民幣的賠償數額。而類似的案件曾發生在加拿大。美國污染加拿大海域的污染事件,最終賠償額為十幾億美金。翟勇說,塔斯曼海號油輪案件的審判結果不理想不能歸咎于司法機關,關鍵的問題是可供司法機關遵循的法律條款十分有限。
據翟勇介紹,現有的關于環境司法的法律規范較為零散,專門的法律主要是侵權責任法中關于環境侵權的規定,海洋環境保護法關于海洋污染損賠償責任及主體等的有限規定,憲法、物權法及一些相關資源法律關于自然資源權屬和使用權問題的有關規定。“缺乏關于環境損害賠償的專門法律規定,以至于對環境損害賠償的證據取得、責任認定和責任分攤制度等均缺乏專門的規律規定,使得環境侵權這一特殊的侵權行為和相應的法律制裁手段難以落實。”
翟勇表示,要提高環境司法水平,還需要加快環境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目前,我國對于環境責任認定的技術研究還較為落后,“沒有技術的支撐,環境侵權證據的取得、責任的認定和分攤均較為困難。”
此外,中華環保聯合會秘書長曾曉東表示,目前,環境案件中既懂生態環保又懂司法專業知識的審判官比較缺乏。翟勇建議,司法機關應提高對環境案件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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