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間,國家陸續投入了大量污染治理資金,以加強縣級城市污水處理廠和生活垃圾填埋場建設。縣級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為各地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做出了一定貢獻,在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在生活垃圾填埋場建設和管理中,存在一些潛在的環境問題,需要盡快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首先,一些地方垃圾填埋場選址不慎重。由于各地按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申報生活垃圾填埋場建設項目的時間過于集中,有的地方為了趕時間一邊做項目可研報告,一邊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憑著地方行政領導的主觀意識或個別部門的意見,在沒有公眾參與或參與流于形式的情況下,草率地進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選址工作,更有甚者臨時圈一個地點就作為擬定廠址上報,待國家申報資金審批后還在變更廠址。
其次,一些地方環境工程施工監理不到位。一些地方在生活垃圾填埋場建設過程中,項目建設單位對環境工程施工重視不夠,在施工過程中沒有向環保部門提供工程設計質量保證書,也沒有通知當地環保部門進行現場監理,一些地方環保部門認為和其他建設項目一樣,只要建設單位在項目整體工程竣工時落實環保“三同時”就行了。但是,生活垃圾填埋場項目有自身的特殊性,地下防滲層鋪設如果在施工時達不到設計規范要求,會導致垃圾滲濾液下滲,留下環境污染隱患,有可能污染地下水。一旦垃圾填埋場投入運行后,就很難再進行整改。另外,一些地方監測井設置不符合環保要求,有的監測井水位離地面太深,既不符合項目設計要求,又不能滿足環境管理的監測要求。
第三,環保竣工驗收不應遵循一般建設項目驗收要求。一些地方生活垃圾填埋場建成后就投入試運行,建設單位在3個月內向環保部門申請環保竣工驗收。由于運行時間短,場內根本沒有滲濾液產生,處理滲濾液的設施也無法投入運行。同時,垃圾填容量較小,導排系統無填埋氣體產生,按規定不滿足驗收條件。因此,環保部門不應在此時段對項目進行環保竣工驗收。
第四,一些基層環保部門對垃圾填埋場監察要點把握不準。由于縣級垃圾填埋場建設運行剛剛起步,一些基層環保部門的執法人員對垃圾填埋場的運行工藝、產排污環節不熟悉,導致在進行現場環境監察過程中難以把握重點。比如,大多數執法人員不清楚垃圾填埋場地下監測井如何布設,監察意見不能做到有的放矢。
生活垃圾填埋場建設是一項民生工程,環境管理應從被動應對向主動管理轉變,從事后處置向事前預防轉變,加強對環境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其現場執法能力,確保垃圾填埋場項目規范建設、正常運行,充分發揮其社會和環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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