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工作,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經過對原有《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的全面修改,國務院近日公布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進一步細化了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制度,建立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對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有關作業活動的污染防治、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等方面也做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條例》將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立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制度
應急處置和清除污染所發生的必要費用優先受償
據統計,1998年~2008年,在我國管轄海域共發生733起船舶污染事故,這些污染事故給我國海洋環境造成了巨大的損害。完善船舶污染事故損害賠償制度成為我國海洋管理的必然選擇。
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對1983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海洋環境保護法》)進行了修訂,增加了國家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等內容。在此基礎上,《條例》對船舶污染事故損害賠償制度進行了規定。
《條例》明確了船舶污染事故的賠償原則,即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條例》規定,船舶污染事故的賠償限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關于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執行。但是,船舶載運的散裝持久性油類物質造成我國管轄海域污染的,賠償限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執行。
發生船舶污染事故后,為了保障污染損害得到合理賠償,同時也為了防止航運企業因船舶污染事故賠償導致破產,需要建立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制度。
《條例》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并兼顧我國小型油輪多、事故率高、賠付能力差等現狀,以及1000總噸以上大型非油輪發生燃油污染事故后造成的后果比較嚴重的情況,規定除1000總噸以下載運非油類物質的船舶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投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
《條例》規定,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的財務擔保的額度應當不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油污賠償限額。
《條例》還規定,發生船舶油污事故,國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應急處置、清除污染所發生的必要費用,應當在船舶油污損害賠償中優先受償。
細化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
基金管委會由有關行政機關和主要貨主組成
目前,我國進口原油90%以上通過海上運輸,運輸持久性油類物質貨物的船舶發生污染事故的風險較大,一旦發生船舶油污事故,會給海洋環境造成重大損害,帶來巨額賠償,僅僅依靠船舶投保的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難以合理地進行賠償。
為此,《條例》細化了《海洋環境保護法》有關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制度,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接收海上運輸的持久性油類物質貨物的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繳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由有關行政機關和主要貨主組成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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