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一直是熱點問題,但很少有人提到環境保護的基本法《環境保護法》。
本報記者了解到, 我國正在適用的《環保法》是1989年修訂的版,時至今日,其內容已與現實脫節,因空心化而被“束之高閣”。
2008年,在環保部的支持下,上海交通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成立了“環保法修訂研究”課題組,由上海交通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曦擔任課題組負責人。
目前,該課題組已向環保部提交了《環保法》實施后評估報告草案和《環保法》(修訂建議稿)草案等成果。
“在《環保法》中, 針對企業行為管理的規則已經基本完善,《環保法》的主要改革方向是更加注重規范與約束政府行為,防止政府成為環境問題的最大制造者。”王曦對本報強調。
政府約束規則缺失
《21世紀》:《環保法》主要存在哪些缺陷?
王曦:從環保法律客體角度來看,我國環境資源保護類法律的覆蓋面相對來說是較為完整的,涵蓋了空氣、水、大氣、土壤、放射性污染等各個方面,沒有大的空白。但是當我們從環保法律主體的角度來看時,就發現環保類法律的覆蓋面存在著較大的缺陷。
在環保事業中主要有三大類行為主體。一是作為管理者的政府,二是身兼污染制造者與解決者雙重角色的企業,三是除了政府與企業之外“第三方主體”。
我國的環境資源保護法律并未對這三大類行為主體的法律權利和義務給予均衡的覆蓋。現行法律主要是政府管理企業的法律。例如《環保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條款中大概有80%都是對企業行為的管制,對政府及“第三方主體”有關環境事務的行為規范十分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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