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具體到《環保法》對政府約束的缺陷,主要體現在什么地方?
王曦:在中國的特殊國情下,政府不僅是環境管理者,而且是經濟建設的規劃者、投資者和招商者。換句話說,政府不僅是“裁判員”,也是“運動員”。如果政府在招商引資、規劃和推動地方經濟的發展過程中,沒有協調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沒有充分考慮環境資源的外在約束,就會做出很多短視的決策,或者在執法上消極懈怠或不作為,從而淪為環境問題的主要制造者。
回顧近年來頻遭曝光的一些污染事件,可以發現背后都有政府的身影。例如安徽等省的血鉛污染事件,是由于當地政府招商引資引進污染型企業,又沒有嚴格管理、及時搬遷周邊群眾,以至于釀成悲劇。
因此我們建議,法律應當切實規范和約束政府行為,否則政府也會成為間接的污染制造者和環境侵權者。
建議恢復環境聯席會議
《21世紀》:在你的分析中, 政府成為環境問題的制造者,其中一個很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政府的各個部門之間缺少協調機制,那么,你認為應當如何設置這種協調機制?
王曦:從前,各個部委之間存在一個不定期的聯席會議,部門之間遇到職責沖突,通過這個聯席會議來協調解決。后來因為機構改革就把這種聯席會議取消了。我們建議,在修改《環保法》時,應該恢復這種聯席會議,而且將這種聯席會議從中央層面擴展到省級層面。
其次,我們建議國家和省級政府層面設立非政府的環境咨詢委員會。這個咨詢委員會可以列席國務院和省級政府的環保聯席會議,它的任務是參與并在一定程度上監督政府有關環境問題的決策,為政府的科學決策服務。
《21世紀》:由于環保系統不是垂直管理,地方環保部門受當地政府部門領導。對此,有無對地方政府約束的機制?
王曦: 首先,我們可以在大型項目的規劃和投資上對地方政府進行制約,把地方政府遵守和實施環境資源保護法律的情況作為審批的條件。
其次,我們可以推廣“約談制”。國土資源部為了保護耕地,可以對省長約談。這個做法,完全可以用到環保領域來。如果環保部發現地方的重大決策對環保有隱患,就可以請當地政府的負責人來談一談。
第三,就是將行政限批的手段提高到《環保法》的層次。所謂行政限批,是指如果一個地區、流域或者行業頻頻出現嚴重違反環境資源保護法律的事件,以至于環境問題十分嚴重,則環保部門有權暫停這一地區、流域或行業的所有新建項目的審批,直至它們完成整改。如果法律上對它加以確認,則它就具有更大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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