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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維權途徑有哪些?
環境維權途徑包括7種類型:
途徑一:與排污者進行協商或讓第三方進行調解,要求排污者停止污染,賠償損失。
途徑二:向當地行政部門舉報和投訴,要求其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途徑三:請求人民政府或環保部門進行行政處理。
途徑四:向人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環境權益。
途徑五:向政府的法律援助機構或相關民間環保組織尋求法律援助。
途徑六:向人大代表反映情況,請求權力機關進行監督。
途徑七:向新聞媒體反映情況,尋求進行輿論監督。
環境民事訴訟的種類有哪些?
我國環境民事訴訟有5種類型:
1.停止侵害之訴,即要求已經或正在侵權者停止其活動的訴訟。
2.排除危害之訴,即要求侵權者消除他已經造成的環境危害的訴訟。
3.消除危險之訴,即在環境侵害行為尚未現實發生,但已存在侵害發生的必然性的情況下提起。
4.恢復原狀之訴,即要求環境侵權者將已經被侵害的環境質量恢復到被侵害之前的狀態。
5.損害賠償之訴,即對于因環境侵權受到的損害,在無法通過恢復原狀彌補的情況下,受害人為獲得賠償而提起的訴訟。
在實踐中,對于具體的環境侵權,可提出一種或者幾種訴訟請求。如對于工廠污染漁塘的行為,若已經造成魚的大批死亡且污染仍在繼續,受害者可以同時提出停止侵害、恢復魚塘水質以及賠償損失這3種訴訟請求。
(摘自《公民環境維權手冊》)
案例分析
建筑公司夜夜“笙歌” 居民維權有理有據
【案情簡介】
2001年,甲小區27戶居民聯名將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幾個月前,與小區一墻之隔的乙花園破土動工,工地夜間施工噪聲使居民夜不能寐,居民便向當地“環保熱線”投訴。環保部門進行了實地勘察監測,發現乙花園在開工前,建筑公司未向市環保部門申報,也未辦理夜間開工手續;工地晝間噪聲為70分貝,夜間噪聲為54分貝,并沒有超過《噪聲排放標準》和《建筑施工場界噪聲值》。
環保部門進行了調解,但噪聲污染狀況并未改善。
最終,小區居民以相鄰權受到侵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噪聲污染,賠償損失。
經審理,法院判決被告采取措施消除噪聲污染,賠償各原告精神損失費200元。
【案例要點】
建筑工地排放的噪聲在沒有超過排放標準的情況下是否構成侵權?
根據《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原告所在的甲小區屬于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其環境噪聲質量標準為晝間55分貝、夜間45分貝,而被告施工現場的噪聲晝間為70分貝、夜間為54分貝,顯然建筑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
由此看出,在判斷噪聲污染時,不僅要看受其影響的環境是否超過環境噪聲的排放標準,還要看其是否超過環境噪聲的質量標準,而后者對于公眾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意義更為重要。
可以采取哪些途徑解決噪聲污染糾紛?
1.可以直接與排污者協商解決。
2.可以申請當地環保部門履行法定職責,防治噪聲污染。
3.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訴訟,依法要求排除噪聲污染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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