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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不是解決糾紛的唯一途徑
公眾需要更多專業法律幫助
于文軒
博士
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
近年來,環境污染事件日益增多,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但污染受害者的環境維權之路大多一波三折。公眾的維權狀況如何?如何更好地進行環境維權?記者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的于文軒博士。
記者:目前公眾遭受的環境侵權主要有哪些?在遇到環境侵權時,公眾一般會選擇哪些途徑?
于文軒:從我們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接聽熱線電話的統計看,去年有關噪聲污染和大氣污染的投訴數量最多,緊隨其后的是有關水污染和電磁輻射污染等方面的投訴。
在我國,訴訟僅是解決環境糾紛的途徑之一。其他途徑還包括和解、調解、行政處理、行政復議、仲裁、自力救濟等形式。公眾遇到環境侵權時,一般會先與加害方協商處理,如果無法通過和解方式解決,公眾一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即采用行政處理的方式去解決糾紛。如果這一途徑還不能奏效,公眾才求助于訴訟解決問題。
記者:環境侵權的受害者通常是處于弱勢的社會群體,環境維權難在哪兒?
于文軒:由于環境糾紛的特點,環境維權的難點主要有3個方面:
其一,有些環境糾紛處理人員環境法律專業知識不足,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環境訴訟中舉證責任的承擔決定著哪一方訴訟主體承擔更多的證明責任,從而直接影響到訴訟結果。如果審判人員不了解在環境案件的審理中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而仍然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審理案件,在相當多的情況下,污染受害者一方就可能因不具備舉證能力而輸掉官司。
同時,我國曾發生將一個代表人訴訟案件拆分成數十個甚至上百個單獨的案件進行審理的情況,這不僅浪費了審判資源,而且增加了污染受害者的維權難度。
其二,環境糾紛的解決有時會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擾。特別是在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者對地方經濟有較大貢獻的情況下,地方政府或其部門有時會在糾紛解決過程中庇護環境污染者或破壞者,由此增加了作為污染受害者的個人維護環境權益的難度。
其三,環境糾紛受害方往往在維權意識和相關知識方面存在不足。盡管近年來我國公眾(特別是城市居民)的環境維權意識逐步增強,但仍有相當多的公眾對于自身享有的環境權益不甚了解。一些污染受害者即使在通過其他途徑不能有效解決環境糾紛的情況下,也不愿向人民法院起訴。此外,環境糾紛的解決需要很多方面專業知識,而這些知識往往是一般的污染受害者難以具備的。
記者:公眾在維權過程中最需要幫助的是什么?
于文軒:我個人認為,公眾目前最需要的是專業的法律幫助。這就需要社會上更多的人關注并投入環境法律維權,使受害者能夠獲得更多專業的環境法律幫助。
環境維權過程中可以多注意以下4個方面:
首先,訴訟不是解決環境糾紛的唯一途徑,而且成本較高,因而如果能通過協商等途徑解決問題,就沒有必要選擇訴訟方式。
其次,在無法通過協商、行政處理等方式解決環境糾紛的情況下,污染受害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爭取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環境權益。
第三,為了更好地維護環境權益,污染受害者應注意保存環境污染或者環境破壞的證據,以便在糾紛處理過程中支持自己的主張。
第四,解決環境糾紛的最終目的是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因此,污染受害者在糾紛解決過程中應理性地表達自己的訴求,不要因處理環境糾紛過多地影響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