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二元回收系統”具體的收集、運輸、分類、回收和處理過程來看, 首先是收集過程, “二元回收系統”通過與當地政府協商可采取不同的收集形式。 其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是消費者將印有“綠點”標志的包裝廢棄物混合放到專用的黃色垃圾桶( 或黃色垃圾袋)中, 由綠點公司委托的專業回收公司定期免費回收; 二是由消費者主動將印有“綠點”標志的廢棄物分類投放在由綠點公司在居民點或公共設施附近投資設置的不同顏色的垃圾回收桶內, 由簽約的專業回收企業收集, 再運輸、分類后送往再生工廠, 最后出售給包裝產品的制造商作為生產包裝產品的原料。
3. 資金機制
“二元回收系統”作為一個非盈利性的民間組織, 其運轉所需資金來源于受委托的生產商和進口商使用“綠點”標志所繳納的許可證費。費用的征收標準根據包裝材料的種類、重量或體積來確定, 這樣能夠合理體現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理費用。而且, 許可證費并不是固定不變的, 綠點公司每年都要根據包裝材料的實際回收處理費用來進行調整。因綠點公司的非盈利性, 如果當年出現盈余, 將在下一年度返還或降低許可證費, 例如1998年結算盈利, 隨即在1999 年征收的許可證費比1998 年降低了915%。
“二元回收系統”同時也是一個私營的經營機 構, 但是并不從事具體的回收處置工作, 只是作為整個系統的協調組織者, 其經營成本實際上是與生產商和回收公司的交易成本, 而不是通常意義上的生產成本。其資金除用于機構人員的日常開支外, 主要用于支付簽約回收公司的委托處理費, 另外, 還用于廢棄物的收集設施建設和相關宣傳教育的支出。
二 德國電子廢棄物的回收利用
1. 法律基礎
德國電子廢棄物的回收處理是按照 2005年8月13日正式生效的《電子電器設備銷售管理、回收與無害化處理法案》( 簡稱 E lektroG, 即《德國電子電器設備法》)來運作的。該法案是在歐盟頒布《關于限制在電子電器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成份的指令》和《報廢電子電器設備指令》( 簡稱 WEEE) 的背景下出臺和實施的, 其核心原則是 “生產者責任制”, 即誰生產或銷售電子電器設備, 誰就對其處理和再利用負責, 而不由使用者負責。《德國電子電器設備法》規定生產者必須對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負責, 要對廢棄產品的收集、回收和處置負責, 支付整個程序產生的費用 。從 2005年11月24日起, 生產商應向公共回收公司免費提供收集向私人家庭銷售的產品(簡稱 B2C產品) 的收集容器。從 2006年3月起, 根據管理中心的規定, 生產商應從公共回收 公司的收集場地運走舊電器, 或再利用, 或處理及清除舊電器和電器組件, 并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在 這一原則指導下, 德國構建了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 系統并形成了其組織運行方式。
2. 組織運行
德國電子電器產品回收與處理體系, 是采取在 政府的監管下, 授權第三方非贏利機構進行統一組 織、協調和監控的運行方式。
( 1) 管理體系及其職能分工
《德國電子電器設備法》的執行系統是在德國現有的回收系統上, 增加了專門的管理協調部門。 該法涉及的部門有德國聯邦環保部、管理中心、公共 回收公司、舊電器處理公司和生產商 。各部門的具體職能如下。
聯邦環保部( UBA)是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的主管部門, 負責注冊登記生產商的品牌、公司、地點、產品類型, 頒布注冊號。如果生產商沒有按規定提供擔保函或者沒有履行回收舊電器的義務, 聯邦環保部有權取消生產商的注冊登記; 有權向電子舊設備登記基金 [ ( die S tiftung E lektro - Altgeraete Register, 簡稱 / EAR0) ] 通報注冊的生產商名單、產品類型和登記號碼以及被取消的注冊號碼; 有權委托 EAR執行上述任務。
EAR是由德國電器電子行業協會( 簡稱 ZVEI) 和德國信息技術、電信和新媒體協會( 簡稱 B itcom) 發起, 于 2004年2月12日成立的一個基金會。其職能主要包括: 支持聯邦環保部的決策準備工作, 向其提供有關生產者的信息; 在網上發布生產者的注冊登記情況; 接受公共回收公司的報告; 有權歸類電器產品, 計算應由公共回收公司回收的舊電器數量并向聯邦環保部通報; 定期接受生產者關于銷售和回收情況的通報; 如果生產者沒有通報銷售數量, EAR可以做出估計; 在專家認可的科學計算的基礎上, EAR平等地分配每個生產者取回舊電器的時間、地點和數量, 并向聯邦環保部通報計算結果, 計算方法將上網公布; 每年向聯邦環保部通報全年銷售總量, 由公共 回收公司回收的各類舊電器總量, 由生產者重新使用的各類舊電器總量, 由生產者材料再利用的各類舊電器總量, 由生產者用其他方式再利用的舊電器數量, 由生產者回收、收集并出口的舊電器數量。
公共回收公司是根據各州法律成立的垃圾回收公司, 負責告知私人家庭可供使用的舊電器收集的可能性和收集地點; 提供舊電器的回收服務; 接收生產商免費提供的收集容器; 向EAR報告已裝滿待生產商回收的收集容器數量。
生產商有義務向公共回收公司提供收集容器, 并根據EAR的指示及時取回已裝滿的收集容器; 按要求重新使用、再次利用、處理或清除舊電器及其材料, 并承擔相應費用; 對于B2B產品, 生產商應找出一個可行的辦法進行回收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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