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符合支持范圍(八)的項目,按照政府招標確定的價格給予補貼。分項計量項目按照政府確定的方式和標準給予補貼。
(六)被列為國家級示范項目、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城市或示范縣的項目,申請到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補貼的,地方財政將給予適當支持。
(七)市政府確定的保障性住房和大型居住社區中的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應用示范項目以及整體裝配式住宅示范項目,單個項目最高補貼1000萬元;其他單個示范項目最高補貼600萬元。
(八)已從其它渠道獲得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同一項目只能選擇本辦法支持范圍中的一項給予補貼。
五、申報程序和項目評審
(一)整體裝配式住宅示范項目、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既有居住建筑外窗或外遮陽節能改造示范項目,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接受申報并初審后向市建設交通委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二)立體綠化示范項目,由市綠化市容局接受申報并初審后向市建設交通委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三)建筑能源審計和分項計量示范項目,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各區縣向市建設交通委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四)其他示范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向市建設交通委直接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市建設交通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綠化市容局等相關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通過審核的項目,將在市建設交通委網站上向社會公示(jsjtw.sh.gov.cn),公示時間為7天,無異議的,列入上海市建筑節能項目扶持資金安排計劃。
六、合同管理
市建設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綠化市容局分別對各自負責的列入扶持資金安排計劃的建筑節能項目實施項目合同管理,并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合同,明確項目名稱、承擔主體、履行期限、主要內容、預期節能目標、績效評估內容、扶持資金總額以及具體支持方式、支付條件、違約責任等內容。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履行有關合同條款。
建筑節能項目實施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或撤銷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申報程序報批。
七、項目驗收要求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工程建設標準規范的規定,做好項目實施工作。示范項目完成后,由市建設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綠化市容局分別對各自負責的項目進行驗收。
八、審核和資金下達
(一)對于整體裝配式住宅示范項目、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既有居住建筑外窗或外遮陽節能改造示范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按合同約定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用款申請,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對項目進行審查后向市建設交通委提出申請,由市建設交通委一并向市節能減排辦提出用款申請,并根據市節能減排辦下達的資金使用計劃向市財政局提交請款報告,市財政局審核后將項目扶持資金的50%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竣工后,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合同約定對該項目進行審查并出具最終審核意見后向市建設交通委提出用款申請,由市建設交通委一并向市節能減排辦提出用款申請,并根據市節能減排辦下達的資金使用計劃向市財政局提交請款報告,市財政局審核后撥付剩余的項目扶持資金給項目承擔單位。
(二)對于立體綠化示范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向市綠化市容局提出用款申請,市綠化市容局審核合格后向市建設交通委提出申請,由市建設交通委一并向市節能減排辦提出用款申請,并根據市節能減排辦下達的資金使用計劃向市財政局提交請款報告,市財政局審核后將一次性撥付扶持資金給項目承擔單位。
(三)其他示范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按合同約定向市建設交通委提出用款申請,市建設交通委對建筑節能示范項目進行審查后向市節能減排辦提出用款申請,并根據市節能減排辦下達的資金使用計劃向市財政局提交請款報告,市財政局審核后將項目扶持資金的50%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竣工后,市建設交通委按合同約定對該項目進行審查并出具最終審核意見,向市節能減排辦提出用款申請;根據市節能減排辦下達的資金使用計劃向市財政局提交請款報告,市財政局根據審核后撥付剩余的項目扶持資金給項目承擔單位。
九、監督和管理
(一)市建設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綠化市容局分別對各自負責的項目進行監督和管理。
(二)市節能減排辦負責對建筑節能扶持項目的節能情況進行抽查。
(三)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負責對扶持資金的使用以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四)扶持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冒領或者截留、挪用、滯留扶持資金的,一經查實,將收回扶持資金,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各區縣可結合本區縣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配套扶持政策。
十、附則
(一)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建設交通委、市財政局會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綠化市容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原《市建設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建筑節能項目專項扶持暫行辦法>的通知》(滬建交聯[2009]816號)同時廢止。
(三)本辦法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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