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信息發布不一致
由于缺乏統一的規劃設計,加上數據壁壘,導致監測信息和監測數據共享程度低,信息發布渠道過多。政府部門以及某些社會檢測機構各自發布環境監測信息,導致環境監測信息互相矛盾,有時信息內容相同而評價結論相悖,既不利于管理決策,也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甚至影響經濟貿易和社會穩定,給人民生活和社會穩定帶來了極大困擾。
監測數據缺乏有效保障
環境監測質控管理體系不健全,各地對監測數據的質量控制能力不均衡,監測數據質量缺乏有效保障。環境監測點位設施布設隨意性大,易對環境監測數據造成影響,自動環境監測儀器數據質量較不穩定,不能有效滿足環境管理工作需求。
突發污染事故后應立即評估環境損失
草案進一步明確了突發事件應對的責任,汪光燾表示,環境污染事件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問題之一。為此,草案增加了與突發事件應對法相銜接的條款,并針對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責任和防治次生災害作了銜接性規定。
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環境污染風險控制,在應對突發事件時應當在搶險、救援、處置過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減少突發事件對環境造成損害。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方案。
草案對于各方的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首先,政府部門在應對突發事件時應當在搶險、救援、處置過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減少突發事件對環境造成損害。
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應急方案。因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突發環境污染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
禁止將含有重金屬的固體廢物施入農田
汪光燾在作說明時表示,為推動解決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環境破壞、農村環境污染、城市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不足等問題,在現行環境保護法有關條款規定基礎上,草案完善了保護環境的具體措施。
草案規定,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堅持合理開發水資源、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依法制定并實施植被環境的保護和恢復治理的方案,引進外來物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草案明確了通過財政預算支持農村環境治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種植和養殖,合理施用肥料、農藥及處置農業廢棄物等,防止農業源污染環境。禁止將含有重金屬及其他有害物質的固體廢物施入農田。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歷史遺留的農村工礦污染治理,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此外,草案要求重點加強城市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城市固體廢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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