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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環保如何學會說“不”
基層環保干部間流傳這樣的說法,“站得住的頂不住,頂得住的站不住”,意思是,敢對污染企業說“不”的環保干部,一般都干不長,干得長的往往不敢說。但環保部應急中心的劉湘梅處長卻告誡基層的環保干部,一旦出了污染事故,環保部門的干部肯定是脫不了干系的。
劉湘梅說,近期他們對28件影響較大的突發環境事件的問責情況進行了統計,28個案件處理了330名相關責任人,其中環保部門被處理57名,占17.3%。
分析被問責的理由,劉湘梅認為,環保部門確實存在管理疏漏,有的是環評審批出了問題,有的是環保治理設施驗收出了問題,還有的是執法不嚴。她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今年發生在山東臨沂的兩起砷污染的案件,第二起案件距離第一起發生還不到100天。
劉湘梅所在的部門是環保部專門處理各類突發環境事故的機構,她認為,突發污染事故是可控的,關鍵就看環保部門如何監管。她說,在污染監管領域有這么一個法則,如果一個企業有300個隱患,它就有可能發生30起突發事件;如果發生了30起突發事件,就有可能造成3起重特大事件。
盡管基層環保部門面臨種種客觀制約,但識別污染隱患應該是環保部門的看家本領。劉湘梅說,目前我國基層環保部門的監管還比較粗放,往往發現不了存在的隱患,在加強內功方面,環保部門還有待提高。
環保部環評司副司長趙維鈞也認為,基層環保部門在環評領域也有需要提升的地方。趙維鈞用最近監察部在河南登封查處的一個案例來警示基層環保人員。
一個已經在2003年就被要求停止建設的發電項目最近卻在河南登封建成投產,準備發電了。在報批發電時,被有關部門擋住了,對這類違規建設的項目,國家的態度非常堅決,即便已經建成,也要拆除。監察部很快介入,要嚴肅處理給這個項目開綠燈的官員。趙維鈞說,在這個案例中,幸運的是,各級環保部門都沒有被問責,因為從省到市的環保部門都曾無數次發文叫停過這個項目,只是最終拗不過地方政府。
雖然環保部門脫了干系,但趙維鈞認為,環保部門的行動力度不夠。他說,在這個過程中,光登封市環保局就發了9次叫停令,這說明,過去幾年間,地方環保部門很清楚這個違規項目在明目張膽地建設。叫停令不起作用,環保部門還應該運用其他智慧,或其他執法手段。
有專家建議,除了加強基層環保人員的內功外,還應該適時修改現有的環境法律,讓基層環保人員的腰桿更硬。
孫佑海是國家環境咨詢委員會委員,在立法機構工作多年,他介紹說,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從1989年實施至今已經20年,已經顯示出諸多不足,社會各界要求修改環境保護法的呼聲十分強烈,其中呼吁最多的是:要強化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法律約束。
孫佑海介紹說,目前的法律雖然規定了地方政府對轄區內的環境質量負責,但這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并沒有說明如何負責、如何追究責任。正是這種模糊的規定,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并不清晰自己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2008年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已經規定,地方政府要把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此外,還規定,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孫佑海建議說,修改環境保護法應該借鑒水污染防治法的經驗,明確規定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并明確政績考核等實質內容。另外,對于地方政府未完成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未考慮環境影響造成決策失誤、處理不當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存在明顯的環境不作為等情形,應當設定明確的法律責任。必要時,應當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與孫佑海持相同意見的專家不少,專家們普遍的意見是,現有法律對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所承擔的責任規定得不夠明確,對污染肇事者的處罰過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