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處罰”首被引入
事實上,自2002年以來,每年“兩會”期間都有修訂 《環境保護法》的呼聲。王樹義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介紹,這些年已有超過2000位代表和委員呼吁修訂此法,但至今尚未進入實操層面。
吁求之聲源于我國近些年來不斷發生的環境違法事件。根據專題調研組的意見,此次修訂將加大違法企業的處罰力度,首度引入“按日處罰”制度。
王樹義說,如果企業違法行為經過處理后仍不改正,將進行“按日處罰”,直到消除違法行為為止并改正,“這項制度是學界很長時間的研究成果。”
環資委在湖南調研時,湖南省環保廳廳長蔣益民稱,“對于超標排污、偷排污染物、故意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等,實行按日處以罰款,而且累犯加重處罰。”倘若按照現行《環境保護法》的處罰力度,企業所獲利益遠遠大于違法成本,致使違法企業有恃無恐。
資料顯示,已有地方政府試水“按日處罰”制度,2007年重慶市就曾出臺規定,引入“按日計罰”、“加倍處罰”和處罰企業負責人等新措施。當時重慶某家鋼企因違反政策,被處以10萬元罰款,其后,這家企業拒不改正,于是處罰被“按日累加”,最終領到了一張240萬元的高額罰單。
而 《環境保護法》“按日處罰”制度形成之后的具體處罰額度,目前還沒有形成定論,根據王樹義的介紹,相關的量化以及“怎么罰”尚在討論。
環境公益訴訟有望破冰?
王樹義介紹,保護環境去“告官”,往往占情理卻不占法理,這種尷尬亟待化解,《環境保護法》的修訂要支持“多管閑事”。他說,環境違法造成國家公共資源遭到損害時,僅靠賠償等經濟手段是難以遏制的,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去“告”,這就是所謂的環境公益訴訟。
王樹義指出,這樣的出發點不是為了一己私利,而是維護公共利益,但法院往往不受理,因為現行法律對原告資格的認定僅限于“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早在2005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指出,要“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鼓勵檢舉和揭發各種環境違法行為,推動環境公益訴訟”。
可是,在環境公益訴訟原告問題上,立法一直處在空白狀態,誰有起訴資格,法院對主體資格如何審查,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主任王燦發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美國等國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要認為侵害行為和自己有關系,就可以訴訟。事實上,《環境保護法》第六條就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因此,王燦發認為,環境公益訴訟的推動無需過多修訂,只需由最高人民法院對這條規定進行司法解釋,承認“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起訴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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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部分條文
第三十七條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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