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流域產業結構、布局不符合主體功能區定位情況大量存在。流域跨界行政單元區域內、區域間現存環境糾紛問題都與未劃定主體功能區、現狀功能區定位不合理或功能區執行剛性不足直接相關。
四是各主體功能區環境質量沒有全面達標。環境質量不全面達標包括水環境質量(含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水環境質量)、生態環境狀況指數(EI指數)不能做到全面達標。
水資源跨行政單元分配問題水資源等環境資源屬國家所有,而非個別地區所有。在協調處理跨界環境糾紛事件中,發現一些上游地區為防止出境水體水質超標以及防止突發事件造成污染水體進入下游,在本轄區興建橡膠壩或建設生態濕地,造成對水資源的截流。上游截流水資源必將導致下游水資源短缺,并影響下游水環境的生態功能。有關水資源跨行政單元分配如何統籌考慮、科學規劃、維護流域水資源功能完整性等亟待予以明確,并切實予以執行。
部門協調面臨的主要問題一是水環境功能區劃分及評價、流域主體功能區定位問題。這些問題制約了跨界環境糾紛的協調處置。
二是技術限制問題。協調處置跨界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糾紛涉及事故處置、損失評估、生態修復、事故賠償等技術層面內容,單一部門難以完成,社會技術力量支撐不足。流域跨界水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可防、可控、可治技術保障層面的基本問題亟待解決。
三是生態補償問題。流域生態補償有所進行,但補償機制遠未建立,不利于促進流域產業結構布局符合主體功能區定位、排污總量滿足環境質量達標要求,不利于減少跨界環境糾紛事件發生。
四是協調機制不健全問題。流域跨界共同的上一級政府未建立環境糾紛協調處置機制,相關部門間未形成糾紛協調處置聯動機制,同一糾紛多個部門分別協調未形成合力(如在我中心協調處置蘇浙皖太極洞風景名勝區環境污染與生態破環事件之前,還有國家其他部委進行過協調),跨界地方政府間未建立相應協調機制。
協調處置流域跨界環境糾紛相關建議
閱讀提示
理順流域水環境功能區劃分及評價標準;確定流域主體功能區定位;明確跨行政區域環境糾紛事件協調主體;強化地方政府對跨界環境糾紛的預防;對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專門立法。
流域跨界環境糾紛問題依然嚴峻,要有效協調解決糾紛,筆者有如下建議:
理順流域水環境功能區劃分及評價標準
一是明確劃分主體。跨省界流域水環境功能區由中央政府負責劃分;省級政府根據國家劃分要求進一步劃分跨市界流域水環境功能區;市級政府根據省級劃分要求進一步劃分跨縣界流域水環境功能區,報省級政府批復。流域跨界水環境功能區劃分的次序依次是國家、省、市、縣。從上到下依次劃分可解決跨界流域劃分水域功能相分離、劃分標準分類不統一問題。此項工作由環保部門會同本級相關部門及跨界相鄰下一級政府提出劃分方案。跨省界的劃分方案由環境保護部報中央政府批準;跨市界的劃分方案由省級環保部門報省級政府批準;跨縣界的劃分方案由省級環保部門審核后,由市級政府報省級政府批準。
二是全面進行評價。今后對跨界流域斷面要全面評價地表水環境質量的24項指標。對涉及下游臨近水域為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的,要開展對109項指標的全面評價。對跨界流域涉及特征污染物的,要進行補充評價。長期以來,一些城市主要飲用水水源地上游化工等重污染企業積聚,一類污染物、有毒有害化合物隱患很大,甚至檢出“三致物質”。建議環保部門加強監測能力建設,全面、規范開展水源地109項指標監測。對水源地水質超標的指標(尤其是危害較大的有機化合物)要追溯污染來源。對超標指標涉及跨界上游行政單元的,要將超標污染因子指標納入跨界斷面政府環保目標考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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