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錢也不能隨便買
根據環評要求申請購買
當太湖流域的排污權交易市場建立后,企業是不是可以自由買賣排污權呢?是不是意味著只要有錢就能多排污呢?答案是否定的。
江蘇省對企業購買行為做出了嚴格規定。企業確實因實施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需要獲得新增排污指標時,可依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提出的排污指標,向當地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申請購買排污指標。太湖流域各市、縣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組織對其進行審核,并通過交易平臺提交到省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由其組織交易。此外,申請出售排污指標的排污單位,也應向當地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提交申請表和相關材料,經審核確認后,通過交易平臺提交到省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組織交易。
記者了解到,目前,江蘇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原則上在同一轄區內進行。確有必要跨區域交易的,必須經當地環保部門確認后,由省級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組織進行。交易完成后,省環保部門還要及時調整雙方所在地排污總量指標。
辦法規定6類排污單位不得購買新增排污指標,包括非合法的排污單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被列入污染限期治理的;有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被實施掛牌督辦的;不按要求提交材料或者申報材料不實的。對于參與交易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已超過當地總量控制指標的,或受納水體中這種污染物達不到環境功能要求的,也不允許排污單位從轄區外購進排污指標。
交易資金必須專項使用
拍賣價格不低于有償使用價
建立了排污權交易市場,交易所得資金如何使用的問題,同樣受到了業內外的廣泛關注。對此,辦法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各級財政取得的排污權交易收入,應專項用于太湖流域環境治理、排污權交易平臺的建設與維護。同時,安排一定的排污權儲備資金,專項用于環保部門對排污權交易市場的調控、排污指標的回購以及排污權交易管理等工作經費。
那些無償獲得排污指標的排污企業,如果發生關閉、破產、遷出所屬行政區域等情況,其排污指標由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無償收回。通過有償獲取或交易獲得排污指標的排污單位,發生上述情況時,由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按不低于指標成交價和剩余指標的有效年限回購、企業自購買排污指標后兩年內仍沒有開工建設的,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有權按不高于其購買價收回排污指標。
而排污權的交易指導價必須由江蘇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等部門聯合確定,充分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環境容量資源的稀缺性、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具備合理性。實際操作中可采取拍賣方式進行交易,拍賣底價原則上不低于當年排污權有償取得的價格。
辦法特別強調,通過有償分配或者交易取得污染物排放指標的排污單位,其出售富余指標的收益,可以自主支配。同時,不免除其污染治理、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和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污水處理費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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