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我們的環保組織卻居然對記者說“我們已向環境保護部、國家發改委分別郵寄了行政復議申請書,要求撤銷水電工程環評分兩步走的規定,全面叫停金沙江水電站工程建設,嚴肅追究未批先建的法律責任。”。
我們想知道,環保組織憑什么要求“嚴肅追究未批先建的法律責任。”?你們知道什么叫未批先建嗎?其實,所謂金沙江水電“未批先建”的說法,在法律上根本就站不住腳。
嚴格的說電力企業開發金沙江的行為,根本就不是什么“未批先建”而是“先建未批”。因為,早在2004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正式下發文件,把電力建設項目的審批制改為核準制。明確規定項目建設不再需要事先經過國家的批準,而只需要核準即可。“無須批準,只要核準”顯然,從字面上看,當年我國政府管理體制市場場化改革的目的之一,似乎就告訴企業投資者,具體建設項目的實施,主要由企業自己決策,自己去承擔各種市場風險。同時為了防止政府對基建項目管理的完全失控,隨后就出現了目前較為流行的項目前期施工的“路條”制度。
這種國家管理體制的市場化改革,確實給我國的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活力。我國的電力建設幾年來所增加的容量,已經遠遠超過過去幾十年的總和。但同時也不免會出現一些問題。特別是在政府部門的工作不到位,頒發路條之后,隨后的核準、審批工作不及時的情況下,就會讓已經按照政府的指令開展了前期工作的企業,處于一種非常難辦的地步。要么全面停工停產,眼看著給國家財產和生態環境造成巨大損失;要么就違規繼續施工,等待政府部門補辦手續。這就是典型的“先建未批”現象。
應該說,在國家的計劃管理體制改革之后,所謂“未批先建”的項目只能是指那些沒有拿到“路條”就擅自開始施工的建設項目。而對于已經取得了國家有關部門開工“路條”的項目,“先建”正是遵守政府部門行政許可的合法行為。對于大多數合法取得路條后“先建”的工程而言,往往都應該會在合理的期限內,取得有關政府部門核準的各種手續。但在實際當中,也難免有一些的政府部門,由于不能及時地批準有關的手續,造成該工程處于一種“先建未批”的狀態。造成這種局面的根源,往往不是有關的政府部門工作失職,就是政府部門之間互相扯皮,或者是政府部門的行政許可出現了朝令夕改的變化。我認為,即便就是某個工程上馬錯誤、確有必須更改的必要,起碼也應該及時地把政府部門的明確意見告訴有關企業,盡早挽回損失。而根本就不應該出現因某種手續長期未被批復,無緣無故的叫停施工繼續等待審批的現象(被環保部叫停水電工程中有的環境評價報告已經申報了兩年多了)。從行政許可的角度上看,一旦有關政府部門對已經做出的行政許可,做出變更意見,還應當賠償有關企業由于執行了錯誤的行政許可所造成的損失。
因此,在實際當中,企業對于“先建未批”的建設項目,往往都會采取繼續施工,等待有關政府部門補辦手續的策略,避免因為延誤工期所造成的不必要的損失。由于目前我們一些政府部門的法制化管理水平有限,所以,這種“先建未批”的現象不僅大量存在,而且幾乎已經成為了一種公認的“潛規則”。對于“先建未批”的工程項目,既可以說相關企業無論怎樣做都是錯的,同時也可以說無論怎樣選擇也都是應該的。因為“先建未批”的責任和主動權,往往并不在于被審批企業本身。
因此,我認為,這種叫停“先建未批”水電項目的環評風暴確實存在一些瑕疵,環保部應該解釋清楚,自己為什么在批準了金沙江水電的規劃環評之后,對已經有了環評結論,并已經開始前期工作的項目環境評價報告,卻遲遲不作答復。不過,環保組織批評環保部的具體的內容,卻有點驢唇不對馬嘴。明顯的表現出一種非要“致金沙江水電開發于死地而后快”的不正常心態。
此外,環保組織的復議書還認為“水電行業兩步環評、拆分項目的慣常做法,使水電企業得以利用前期工程的巨大投入和已造成的環境影響,倒逼上馬主體工程和關聯項目,給環保部門的環評監管增加了極大難度。如果對其危害性認識不足,在處置未批先建時只責令停止主壩施工,不責令停止前期工程,那就不可能有效消除違法后果,將導致環評風暴“雷聲大雨點小”,成為一輪又一輪的“上車補票”游戲。”
根據前面的分析,我們已經應該知道所謂“水電行業兩步環評、拆分項目的慣常做法,使水電企業得以利用前期工程的巨大投入和已造成的環境影響,倒逼上馬主體工程和關聯項目,給環保部門的環評監管增加了極大難度”的說法,是從根本上否定了最為重要的規劃環評的錯誤看法。一旦某個水電項目的規劃環評已經通過之后,該項目的環境影響的結論就已經明確的存在。絕不會存在任何“倒逼上馬主體工程”和給“環評監管增加了極大難度”的可能。其實,我國環評法引進規劃環評的巨大進步和重要意義,恰恰就在于要避免任何“前期工程的巨大投入和已造成的環境影響”的情況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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