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如此謹慎的潛在原因在于,制度的設計者擔憂若開放公益訴訟的提起權,很可能導致訴權的被濫用,從而造成司法的不堪重負。而在民事訴訟法學界和世界范圍內的公益訴訟實踐來看,放寬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已經獲得了越來越多的認同。對環境污染事件等政府、企業或組織的不法行為,如果在法律人不給無直接利害關系人提起訴訟的資格,便可能因無人有資格反對這種不法行為,而不得不坐等損害結果的發生。
廣州發生的這兩起由檢察機關提起的環保公益訴訟,其意義正在于原告資格的突破。有檢察官刻意向媒體強調這些個案“訴訟意義不在于檢察院當原告”,實則只是想避免民眾過于關注這其中的法律依據缺失。問題在于,在絕大多數檢察機關均不愿介入環保公益訴訟的當下,如果沒有民事訴訟法在公益訴訟原告資格上的“法律松綁”,又如何來遏制越來越多的環境污染呢?
無立法權也無立法解釋權的檢察官們在制度尷尬面前,只能回避。而立法機關卻無從回避,原告資格已是環保公益訴訟無法繞過的“坎”,是堵是放,該提上日程了。 王琳
作者為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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