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除的痼疾
基層環保困難重重、“環保部門立法雖多,但是管用的不多”等環保痼疾,仍待解決。
時至今日,一些地方的基層環保部門在夾縫中生存的現狀依然沒有改變。用蔣高明的話概括,是基層環保在GDP面前是“胳膊擰不過大腿”。
具體分析,其一,基層環保局既要治理污染,還要遵從地方領導意愿確保財政稅收,身陷“兩難”境地。中國縣這一級的環保局長是最難干的。雖然業務上受上級環保部門主管,但環保局長職務卻是所在地任命的。這樣在工作中,縣環保局長自然多照地方領導的意志辦事。地方領導雖然也要環境,但是他們中一些人更想要的是GDP,是鈔票,是政績。
其二,面對農民的質疑,縣環保局只有忍聲吞氣。發生重大污染事件后,老百姓自然上訪到環保局。如果環保局去關企業的門,那么主要行政領導可能就要摘環保局長的“烏紗帽”;如果環保局替企業說話,那么受害老百姓就砸環保局的“牌子”。
其三,在執法過程中,不僅缺乏兄弟部門的密切配合,相鄰縣市的環保部門之間也缺乏配合。
其四,排污收費是地方環保局的主要收入來源的尷尬,一直沒有改變。
其五,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基層環保局防不勝防。企業污染能夠賺錢,不污染賺錢少或者賠錢,這更是中國基層環保局長感到最困惑的地方。當前,不少制造企業在無法依靠技術進步降低能耗、降低成本,只能朝兩個方面挖潛:一是工資,二是環保。有些企業為降低成本,減少人力、物力支出,置法律而不顧,直接將未經處理的污水對外排放。以水泥和紡織業為例,要達到起碼的環保要求,每噸水泥需增加8元成本,占水泥出廠價的5%;紡織業排放的廢水,如要處理,則每噸需花費1.2~1.8元,增加生產成本5%。企業如果沒有這么高的利潤率,只能在環保上打游擊。要么不建任何污染處理設施,要么建了以后當擺設,白天將污水存放到預處理池里,晚上趁沒人的時候“盡情”排放,從而節省一大筆成本。
環保執法上的“兩高一低”,即“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助長了上述傾向。環保部門為取證一件違法偷排事件,可能要耗費50萬元,而最終落到違法企業頭上的罰款,只有區區5萬元。
面對如此窘境,蔣高明建議,環保需要垂直管理,環保官員需要上級任命而不是由地方任命;要賦予基層環保局執法的權力,加強執法力度;尤其要賦予環保部門拆除、查封污染源的強制權力。為早日還祖國青山綠水,建設生態文明社會,必須扭轉全國基層環境保護局的被動工作局面。
而在環境立法方面,環保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李萱分析,2008年,國務院發表“中國法治建設白皮書”,總結了當前中國環境立法狀況:制定了《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9部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以及《可再生能源法》《水法》《礦產資源法》和《清潔生產促進法》等17部資源節約和保護方面的法律;出臺了與環境和資源保護相關的行政法規50余件。
但是,與環境立法的迅速進展不相匹配的是,環境法律法規的實施狀況正在遭遇越來越多的詬病。一方面,耗費大量人力物力的環境立法數量迅速增長;另一方面,制定出來的環境法律法規卻似乎并不怎么管用。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潘岳坦承:“環保部門立法雖多,但是管用的不多。”不斷出臺的環境法律法規并未對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產生預期效果,環境立法面臨著一個像西西弗斯推動巨石上山一樣的困境。
李萱指出,此前,環境立法面臨的主要是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之爭。今后,環境立法的主要難題是既得利益的博弈,是利益集團的經濟利益與公眾權利、個體權利之爭,這也是當前環境立法的關鍵所在。在利益博弈的新時期,環境立法的重點在于法律與政策之間進行良好溝通,調整合法行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調整環境違法行為之間的法律利益關系。
免責聲明: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 綠色節能環保網 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 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 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