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衡水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出臺《衡水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辦法》規定,在衡水市主城區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都是排水許可管理的對象,都應當向行政審批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市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衡水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是衡水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市排水管理處具體負責本市市區排水設施的統一監督管理和排水監測工作。根據規定,申請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提交:(一)排水許可申請表;(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五)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辦法》同時明確規定,排水戶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不得在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情況下排放;不得超過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有效期限;不得違反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規定內容和排放污水的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以及其他不得違反城市排水管理規定的行為,對違反規定的,將依法撤銷、撤回或者吊銷其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衡水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排水與污
水處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保護環境,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市主城區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稱排水許可),對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市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四條衡水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是我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衡水市排水管理處負責本市市區排水設施的統一監督管理和排水監測工作。
第二章 排水許可
第五條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行政審批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將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不得排入城市雨水管網。
第六條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
(五)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1.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
2.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市行政審批部門核發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于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第八條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行政審批部門對排水許可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重點對影響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第九條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且未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效期屆滿30日前,排水戶可提出延期申請,經原許可機關同意,可不再進行審查,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條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第十一條排水戶應當按照許可的排水種類、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戶排入排水管網的水質應當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還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關要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排水行為。
第十二條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監測;
(二)要求被監督檢查的排水戶出示排水許可證;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排水許可:
(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排水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排水戶依法終止的;
(二)排水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排水許可證被吊銷的;
(三)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許可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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