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頒布《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實施方案》
2009年7月6日財政部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共同頒布《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實施方案》。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為落實國務院節能減排戰略部署,加快發展新能源與節能環保新興產業,推動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建筑領域大規模應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將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工作。
《實施方案》明確了開展城市示范的重要意義,規定了城市的申報條件,需詳細說明在今后2年可以實施的項目情況,做到項目落實,今后2年內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應具備一定規模,其中:地級市(包括區、州、盟)應用面積不低于200萬平方米,或應用比例不低于30%;直轄市、副省級城市應用面積不低于300萬平方米。
《方案》規定,每年5月31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09年申報截止日期為8月31日)。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示范的地級市原則上不超過3個。對納入示范的城市,中央財政將予以專項補助。資金補助基準為每個示范城市5000萬元,最高不超過8000萬元。
點評
一、行業發展長期看好
我們認為,進入2009年后,國家對于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扶持力度在逐步加大,細則推進的步伐也越來越快。本次《方案》的公布,是繼3月26日光伏建筑補貼政策之后的又一大舉措,是今后新能源產業調整振興規劃的先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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