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美國眾議院通過了碳排放限額與貿易法案,未來將對包括我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產品征收“碳關稅”。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姚堅日前明確表示,這種做法違反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規則,是以環境保護為名,行貿易保護之實。
所謂“碳關稅”,是指主權國家或地區對高耗能產品進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別關稅。美國提出“碳關稅”的主要目的有以下幾點:其一,提高本國競爭力,維護經濟霸權,削弱中國、印度、巴西等發展中國家的制造業出口競爭力。在節能環保領域和新能源領域搶占新興產業和新興技術的制高點,遏制新興國家的崛起。
其二,維護其國家經濟利益。征收“碳關稅”不僅可以獲得高額財政收入,減少貿易赤字,同時,可使該類產品進口量減少,并迫使該類產品在國際市場上降價,美國將能以更低的價格進口,獲得更大利益。
其三,轉嫁環境治理責任和成本。美國至今沒有簽署《京都議定書》。美國通過向發展中國家進行產業轉移,轉嫁環境污染較高產業應承擔的減排成本;同時通過提高減排標準,迫使發展中國家向其購買先進減排技術,承擔減排成本和費用。
其四,有利于美國在全球氣候變化談判中增強談判籌碼。目前針對2013年后全球減排目標和減排機制正在進行的國際談判,將決定后京都時代的全球主導權。美國征收“碳關稅”不僅可改變自己過去在全球減排方面的消極做法和國際形象,而且很可能會以此為由要求我國對外承諾減排量。
而事實上,“碳關稅”并不能解決全球變暖問題,反而將嚴重損害廣大發展中國家,特別是中國的國家利益。
首先,征收“碳關稅”違背了WTO的自由貿易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WTO條款明確規定,任一締約國的政府措施,應對來自其他締約國的輸入貨品給予與本國產品相同的待遇。而“碳關稅”則是采取關稅手段限制他國產品進入本國,與自由貿易相對立。“碳關稅”也違反了“最惠國待遇”原則,即締約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權、優惠和豁免,也同樣給予其他成員。“碳關稅”的實施將使各國關稅結構變得非常復雜,擾亂國際貿易秩序,引發國際貿易戰。
其次,“碳關稅”違背了《京都議定書》確立的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氣候變化領域“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的原則。《京都議定書》在歷史和現實的基礎上確定了各國的責任和義務。在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方面,發達國家本應承擔更大責任。征收“碳關稅”,則意味著對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實施相同的減排標準,只講“共同”,無視“區別”。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規定的義務是有明確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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