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10日電科技點評:且看歐盟的減排條件
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已進行3天,但歐盟仍始終不顧發展中國家要求其到202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在1990年基礎上減少40%的呼聲,反復強調歐盟目前的承諾目標是減排20%,是否提高到30%,要看其他國家的行動。
從字里行間,我們讀出,歐盟的意思是“不是我不能做,而是你必須答應我的條件我才做”。由此我們可以明白,如果歐盟的條件得不到滿足,它就不做,哪怕是“為了整個人類和地球的未來”,而這正是歐盟自己一貫高喊的口號。
在這里,歐盟不但忽視了一個原則——責任,而且忽略了一個事實——能力。
先談責任。1992年5月通過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確定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1997年12月通過的《京都議定書》給發達國家明確了減排指標,而對于發展中國家,無論是《公約》還是《議定書》,都沒有提出任何強制性的量化減排要求。這主要是由于“注意到歷史和目前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對較低;發展中國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額將會增加,以滿足其社會和發展需要。”
顯然,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責任不同。因此,發達國家必須減排,這既是因為歷史,也是因為現實,是必須承諾和兌現的法律責任,是不能討價還價的,是不容置疑的,歸根結底,是無條件的!而廣大發展中國家,盡管《公約》和《議定書》沒有在減排目標上對它們作出具體規定,但它們還是紛紛出臺自己的相對減排目標,這是自覺、自愿、自主的行動,是應該得到贊賞、欽佩的。
再談能力。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所處的發展階段不同,與發展中國家的“生產排放”“生存排放”不同,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大多屬于“奢侈排放”,而且它們擁有足夠的資金和技術,完全有能力承諾和實現大幅量化減排目標。因此,它們不是“不能為”,而是“不愿為”。關于這點,歐盟在其減排承諾中大談條件的表現就是佐證。
其實,最早把氣候變化當問題談的,有歐盟;今天在這個問題上調子唱得最高的,是歐盟。這是因為上世紀70年代的石油危機,著實讓歐洲人感到能源供應的不安全,于是開始大力開發新能源和節能技術。今天,歐盟占領了這一領域的制高點,有想法、有技術,但卻沒有市場。不能不說,歐盟當初拉起減排大旗有給自己技術找市場的目的。
這樣評論歐盟在氣候變化問題上的“旗手”作用,可能有失公允,因為氣候變化畢竟是幾乎已被大家公認的全球性重大問題。但有一點可以肯定,那就是,如果真是“為了整個人類和地球的未來”,采取任何行動都應該是無條件的。 記者盧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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