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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德國《可再生能源法》

發布時間:2014年4月30日 來源:中國能源報

2000年初,德國聯邦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EEG-2000),該法案替代了1991年開始實施的《電力上網法》(StrEG),成為推動德國可再生....

2000年初,德國聯邦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EEG-2000),該法案替代了1991年開始實施的《電力上網法》(StrEG),成為推動德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的重要法律基礎。

在此后的十幾年時間,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實際情況,德國又對《可再生能源法》進行了數次修改和完善。2004年,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EEG-2004);2008年,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EEG-2009),法律條款由最初的12條擴充為66條,形成了較完備的框架;目前最新的《可再生能源法》(EEG-2012)于2011年6月通過,并在2012年又進行了兩次局部修訂。

德國《可再生能源法》對支持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發展有著全面、深入、細致的考慮和設計,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完善,已經成為世界可再生能源立法領域的典范。

德國《可再生能源法》的主要目標是要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發展。EEG-2012不僅提高了德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的中期發展目標,要求在2020年之前,可再生能源在德國電力供應中的份額達到35%,比EEG-2009的要求提高了5個百分點;而且也將德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的長期目標寫入了法律文件,要求2030年之前,可再生能源在德國電力供應中的份額達到50%,2040年之前達到65%,2050年之前達到80%。這些新的發展目標表明德國已經確立了以可再生能源為中心的電力發展戰略。

EEG-2012對于可再生能源并網和收購的要求,總體來看包括了兩個方面,一是電網運營商需要承擔的義務,另一個是可再生能源發電商需要承擔的義務。

歸納起來,電網運營商的主要義務主要包括:將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接入電網,由于德國有著數量眾多的電網運營商,距離最近的電網運營商有義務將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優先接入電壓等級適合的電網接入點;按照法律明確規定的具體程序和時間節點處理并網要求;優先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生產的所有電量,但也允許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商達成不優先收購的合同;收到并網要求后需要立即基于最佳可行技術對電網進行優化、加強和擴建,并承擔電網優化、加強和擴建的費用;在控制發電設施出力時,要確保收購的來自可再生能源和熱電聯產的電量是最大可能的電量;可以采取減出力控制,但需要對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因出力受控而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

可再生能源發電商的主要義務是滿足相關技術要求,這包括了:裝機容量超過100kW時,需要配備一定的技術設備,以滿足電網遠程控制減少發電設施的出力或隨時將發電設施接入電網;太陽能發電設施裝機容量在30kW到100kW之間時,也需要配備上述技術設備,裝機容量小于30kW時,可以選擇配備這種技術設備,也可以選擇將最大負荷限制在裝機容量的70%;風電機組還需要滿足德國有關風電的系統服務條例。

德國《可再生能源法》采用了固定電價政策,EEG-2012精確規定了水電、生物質發電、沼氣發電、風電、太陽能、地熱發電等十多種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的具體上網電價,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投資者創造了長期穩定的投資環境。

EEG-2012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類別、電站裝機規模、建設的難易程度等進行了差異化定價。例如,德國按照裝機規模大小劃分了4種屋頂光伏發電系統的上網電價,從13.50~19.50歐分/kWh不等,這種差異性鼓勵和推動了德國小型分布式屋頂光伏系統的快速發展;此外,德國按照機組距離海岸遠近和水深情況,對海上風電所享受較高初始電價的期限進行相應延長,這種差異性加大了對離海岸較遠、水深較深的海上風電機組的支持力度。

EEG-2012通過一些巧妙的機制設計,對發展可再生能源電力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德國在陸上風電上網電價中引入了風電參考電量對比與補償機制,當陸上風電機組發電量低于參考電量的150%時,每低于參考電量的0.75%,該陸上風電機組享受較高初始電價的期限便延長兩個月,這一機制有效保護了由于各種可控和非可控因素造成發電量較少的風電機組可以享受較長時間的高上網電價,降低了風電投資的風險;此外,德國還設計了額外獎勵機制,EEG-2012對投產開始就滿足風電并網技術規范的機組提供了額外0.48歐分/kWh的系統服務獎勵。

德國《可再生能源法》根據自身情況設計了平衡方案進行電價疏導。首先,輸電網運營商需要向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的電網運營商支付EEG-2012確定的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但需扣除過網費。然后,由配電網經營商向輸電網運營商支付可再生能源附加費,2013年德國可再生能源附加水平為5.28歐分/kWh,年征收額度達到203億歐元。最后,配電網經營商將支付給輸電網運營商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費作為成本讓終端電力用戶承擔,2012年德國終端居民電價中約14%為可再生能源附加費。

德國《可再生能源法》也設計了一些保障機制以更好地推動法律的實施,其中重要的保障機制有信息通報與公開機制、追蹤評估機制。

EEG-2012中的信息通報與公開機制要求可再生能源發電商、電網運營商、輸電網運營商、配電網經營商按照規定的詳細內容和時間節點相互通報信息;也要求電網運營商、配電網經營商向德國聯邦網絡署按時提供企業可再生能源收購、輸配的詳細信息;還要求配電網經營商向消費者公開可再生能源附加費、可再生能源電力份額等信息。

EEG-2012中的追蹤評估機制要求德國政府完成對EEG-2012執行情況的評估,并在2014年底前向德國聯邦議院提交相關的進展報告,并且今后每4年提交一份進展報告;此外,還新增了監測報告制度,要求德國聯邦環境、自然保護與核安全部每年都要向德國政府提交有關德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現狀、可再生能源目標實現情況、面臨的挑戰等問題的報告,進一步加大了對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追蹤評估力度。

(作者供職于華能技術經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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