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全國首批七個碳交易試點之中唯一的計劃單列市深圳將率先啟動碳排放權正式交易,成為國內碳交易的探路者。
此前不久,廣東交易所也傳來消息,正對部分行業和企業進行試點,發放碳排放配額,首批以若干行業和企業為單位的規模化碳排放配額交易有望在9月份啟動。
隨著各試點正式交易的陸續開展,我國碳排放交易將從前期籌備階段逐漸轉入實際操作階段。作為配額交易的補充,各試點抵消機制各有特色的制度設計也將在市場交易中受到檢驗。
從目前公開的消息看,各試點均提到“抵消機制”相關的制度安排。抵消機制是影響碳交易市場供給量和碳價的重要補充機制,其規模和范圍的制定也影響著強制減排主體之外的企業在碳交易市場的參與程度。
據了解到的,目前各試點在可抵消排放量的比例上規定各有不同,對于可抵消減排量的類型,各試點也有自己的規定。
各試點靈活多樣的抵消機制
目前,在幾個試點公開的相關規則中,都包括了抵消機制的內容。
較早公布方案的上海、廣東將其稱為“補充機制”,強調其作為配額交易補充的特性。
上海市于2012年7月發布《上海市政府關于本市開展碳排放交易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在“主要任務”中寫明包括“適度引入補充機制、退出機制等手段,促進減排成本合理下降,引導碳排放交易市場良性發展,促進相關金融、服務產業的形成。”
2012年9月,廣東省公布《廣東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設立了“補充機制”:省發展改革委要會省有關部門結合我省實際,參照國家有關要求,對林業碳匯等項目類型制定“廣東省核證(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量”備案規則和操作辦法。省內項目經國家備案的“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或我省備案的“廣東省核證自愿減排量”可按規定納入碳排放權交易體系。
隨后公布方案的深圳則直接稱為“抵消制度”,強調對于排放量的抵消作用。
在2012年10月底通過《深圳經濟特區碳排放管理若干規定》里,提到要“建立碳排放抵消制度。碳排放管控單位可以利用經市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核查認可的碳減排量(以下統稱核證減排量)抵消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量。”
今年2月陸續發布方案的天津、湖北則將其歸入遵約、履約的范疇,作為企業完成強制減排的重要工具。
在《天津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中,有“建立遵約制度”一項:納入企業每年通過上繳二氧化碳排放配額的方式遵約,上繳數量應不少于經核查的年度排放量。允許納入企業通過購買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扣其部分碳排放量,比例不得超過年度排放量的10%。
湖北省也在同一月份印發《湖北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包括了“設計靈活的履約抵消機制”:鼓勵試點企業投資開發產生核證減排量的項目(包含森林碳匯),其核證減排量可用于抵消企業減排任務。同時,允許試點企業通過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購買包括自愿減排量在內的核證減排量,核證減排量的抵消不得超過初始分配配額的一定比例。
抵消比例還待最后確定
目前,大部分試點有關抵消機制運行的具體規定還未出臺。
對于多少比例的排放量可以納入抵消機制,目前只有天津明確公布了10%的數字,而其他各試點還未公布詳細方案。
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副總經理賓暉表示,目前上海的方案還在討論中,無法給出明確數字。“會有一個比例,因為兩個市場不一樣嘛,但具體的數字沒定。外地有的10%的,也可以參考,但具體上海怎么定還得等正式文件出來。”
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董事長李正希同樣表示,雖然廣東預計在9月啟動規模化碳排放交易,但目前具體法規制度也還未定稿。“只能說從國際上來講,從目前試點情況來講,估計在10%以內,但具體方案沒確定,也只能說是個估計。”
《湖北日報》報道,在湖北方案中企業使用CCER的上限為配額分配額度的10%。據看到的《湖北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八稿)》也顯示,“納入碳交易企業可以上繳所持有的當年度產生的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用于抵消其該年度的實際碳排放量。其中一噸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可抵消一噸碳排放量;納入碳交易企業上繳的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不得超過該企業年度初始配額的10%。”
深圳已公開的碳排放管理規定里寫到,“核證減排量的來源、范圍、類別以及抵消比例等由市政府另行規定。”此前深圳排放權交易所總裁陳海鷗透露,6月18日碳交易市場正式啟動時,深圳碳排放交易規則將同日公布。
而北京和重慶方面的方案目前還不明朗。
“目前看到的各試點方案中,有5%的,8%的,也有10%的,基本就這幾個數字。”一位接觸過各試點方案的知情人士表示。
抵消范圍均限本地區域?
除了抵消比例外,對什么樣的減排量可以被用于抵消,各省也有不同規定,主要體現在對可抵消減排項目產生地區的限制上。在已有公開方案的試點中,除了北京和天津沒有對減排項目進行具體要求,其余試點均不同程度的提到了地區范圍限制。
廣東省的方案帶有鮮明的地域性:省內項目經國家備案的“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或我省備案的“廣東省核證自愿減排量”可按規定納入碳排放權交易體系。
湖北則進一步把地域范圍收縮在省內,寫明交易產品主要包括配額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產生的核證自愿減排量(含森林碳匯)。”
深圳市也規定了減排量需經市政府認證,“碳排放管控單位可以利用經市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核查認可的碳減排量(以下統稱核證減排量)抵消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量。
上海市的范圍則相對寬泛,規定碳排放交易標的“以二氧化碳排放配額為主,經國家或本市核證的基于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量為補充。”
“目前來說,我們國家的CCER項目都可以抵消,”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副總經理賓暉表示,“但是否有上海范圍的限制,還在討論中,得等最后結果。”
前述知情人士表示,除了偏重本地減排量,有的試點也在考慮一定比例的非本地碳減排量抵消,把機會向中西部欠發達地區傾斜。
補充機制運轉關鍵看配合
在國際上,抵消或補充機制的運行已有先例。作為全球最成熟和規模最大的碳交易市場,歐盟的碳排放交易機制(EUETS)在內部配額交易之外和其他排放體系形成了良好的對接。
歐盟的碳排放交易機制允許體系內企業在一定范圍內購買《京都議定書》規定的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DM)產生的核證減排量(CER)或通過聯合執行(JI)方式獲得的減排信用(ERU)來抵消排放。這種機制減輕了企業的減排成本,也使得歐盟的碳排放交易機制成為了碳信用最大的需求市場。
“抵消機制的加入能夠讓更多沒有被納入到試點的企業參與到市場中來,”中創碳投戰略總監錢國強分析,“因此各個試點把抵消范圍放在本省或本市內也可以理解,就是希望能多鼓勵本地的減排工作,實現本地的減排目標。”
中國社會科學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所副研究員陳洪波表示,抵消機制肯定增加市場供給,但也因此存在一定風險,這和各試點的配額發放情況有關,如果試點本身配額發放寬松,再加入CCER就會使市場整體供給過多,出現配額交易和CCER交易價格競爭的局面,使得碳價變得很低。
“其實國內的交易機制和歐盟的機制很類似,歐盟對CCER的交易就有一定限制,但關鍵還是看需求,歐盟現在遇到的問題就是需求不足。”陳洪波表示。
此前,歐盟確定抵消減排量的使用不能超過全歐盟范圍在2008-2020年間總減排量的50%,考慮到原有排放設施和這段時間內可能新建的設施,這基本表明現有的參與者最多可以購買他們配額11%的碳信用來抵消多余排放量。
“孤立的看各個試點的比例意義不大。”陳洪波表示,抵消機制奏效與否關鍵看是否符合市場需求,而需求是由減排目標和配額發放決定的。因此,各試點不同的抵消機制要和他們各自不同的減排目標、配額設置結合起來看,在實際運作中要看整個市場的調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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