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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3年6月6日 來源:
1.供給商應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即供給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貿易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 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凡兩家或以上供給商參加同一項目的采購,有如下情況的,一經發現,將視同串標處理: 1) 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 2) 為同一股東控股的; 3) 其中一家公司為其他公司最大股東的。
1、100L垃圾收集塑膠袋(藍色、灰色) 30000個;
2、120L垃圾收集塑膠袋(藍色、紅色、綠色、灰色) 198000個;
3、120L環保垃圾桶(藍色、紅色、綠色、灰色) 100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