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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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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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許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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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建設過程及項目建成后產生廢水、廢氣、廢渣、粉塵、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物質、惡臭等影響環境質量的建設項目及其他影響自然生態環境的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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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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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條;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年11月29日國務院令第253號發布)第九條、第十條;4、《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04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二條、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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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許可數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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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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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許可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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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國家環保法律、法規規定,優先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設置防治污染設施;2、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符合城市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同時考慮擬建地區整體環境質量的保護和改善;3、建設項目符合產業政策;4、環境影響評價表明建設項目符合環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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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需要申報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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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申請表》(原件2份,首頁由主要投資單位加蓋公章,尾頁由法人代表簽字); 2、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驗原件);3、使用場地《房產證》或《租賃合同》(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蓋章)(復印件1份,驗原件);4、計劃部門立項批文和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附范圍圖)(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5、Ⅱ類項目提交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原件2份,建設單位加蓋公章及法人代表簽字,附電子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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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許可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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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田區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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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許可決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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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田區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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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許可程序及時限(附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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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Ⅲ類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的項目):受理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批復。 2、Ⅱ類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項目):非環境敏感區項目在受理申請后10個工作日立項批復,環境影響報告表報送后30個工作日正式批復;環境敏感區項目在環境影響報告表報送后30個工作日正式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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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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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批復后方可投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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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所需材料清單
一、新建項目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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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 料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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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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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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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申請表》(生產類或飲食娛樂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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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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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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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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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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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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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使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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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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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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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對原件,交復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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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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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書》(須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蓋章) 或租賃意向書和出租方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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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對原件,交復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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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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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合同》及《土地使用證明和用地紅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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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對原件,各交復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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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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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可行性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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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 500 萬元以上建設項目或環保重點項目須提交復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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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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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在寶安石巖的項目須提交《寶安區石巖地區污水接納證明》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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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擴建(增加營業范圍或增加生產場地)、改建、遷建(改變地址)、延期項目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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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 料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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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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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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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申請表》(生產類或飲食娛樂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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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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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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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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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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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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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使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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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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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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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對原件,交復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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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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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書》(須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蓋章) 或租賃意向書和出租方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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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對原件,交復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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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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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合同》及《土地使用證明和用地紅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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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對原件,交復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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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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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可行性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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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 500 萬元以上建設項目或環保重點項目須提交復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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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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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在寶安石巖的項目須提交《寶安區石巖地區污水接納證明》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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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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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項目環境影響審查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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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擴建、改建須提供復印件一份 ②遷建、延期須交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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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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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項目排污許可證或環保驗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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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建、改建、遷建、延期交復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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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名
同新建項目
另須提交 1 、《企業名稱變更通知書》復印件一份;
2 、原項目環境影響審查批復原件及原項目排污許可證或環保驗收材料復印件一份。
四、土 地開發類項目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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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 料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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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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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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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申請表》(土地開發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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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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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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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立項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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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對原件,交復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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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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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用地紅線圖或用地方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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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對原件,交復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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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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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建筑平面布置或用地規劃圖及用地紅線周圍 100 米范圍內主要建筑物與相鄰單位平面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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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對原件,交復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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