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日前發布通知,“十二五”期間,中央財政將安排專項資金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淘汰煤炭落后產能工作給予獎勵。通知要求,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淘汰煤炭落后產能牽頭部門會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通知要求于11月5日前上報2011年度已完成淘汰且符合獎勵條件的煤礦個數、規模及具體名單等材料。
通知公布了獎勵條件、標準、以及獎勵資金申報等細節。
一、獎勵條件。獎勵資金支持的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關于“十二五”期間進一步推進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1〕2091號)等相關文件規定。
(二)相關生產線和設備型號與項目批復等有效證明材料相一致,必須在當年拆除或廢毀,不得轉移。
(三)所屬企業相關情況與項目批復、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等有效證明材料相一致。
(四)未享受與淘汰落后產能相關的其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
二、獎勵標準。中央財政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地方上年度煤炭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實際完成和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等因素安排獎勵資金。對具體項目的獎勵條件、標準和金額,由地方根據本辦法要求和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三、組織淘汰。每年1月底,省級淘汰煤炭落后產能牽頭部門、財政部門會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十二五”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安排,以及相關標準及要求,提出本地區本年度淘汰煤炭落后產能工作計劃和具體淘汰途徑等,聯合上報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國家煤礦安監局。
每年12月底前,省級淘汰煤炭落后產能牽頭部門要會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關于印發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考核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對煤炭行業落后產能實際淘汰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和驗收,出具書面驗收意見,并在省級人民政府網站或當地主流媒體上向社會公告本地區已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煤礦名單。
四、資金申報。次年2月底前,省級財政、淘汰煤炭落后產能牽頭部門會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上年度淘汰煤炭落后產能檢查驗收情況,提出已完成淘汰且符合獎勵條件的煤礦個數、規模及具體名單等,聯合上報財政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
五、資金安排。國家能源局會同財政部、國家煤礦安監局對各地區上報申請獎勵的煤礦個數和規模進行審核,財政部審核下達獎勵資金預算。各地區要積極安排資金支持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與中央獎勵資金一并使用。
省級財政部門、淘汰煤炭落后產能牽頭部門會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中央財政下達的獎勵資金預算,制定切實可行的資金分配方案,按規定審核下達和撥付獎勵資金。
六、資金使用。獎勵資金必須專項用于淘汰落后產能企業職工安置、化解債務、設備設施更新等淘汰落后產能相關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財力。獎勵資金由地方統籌安排使用,但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優先支持關閉退出的煤礦。
(二)優先支持淘汰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的煤礦。
(三)優先支持淘汰落后產能任務重、職工安置數量多和困難大的企業。
(四)優先支持淘汰落后產能企業職工安置,妥善安置職工后,剩余資金再用于化解債務、設備設施更新等相關支出。
七、資金管理。每年2月底前,省級財政、淘汰煤炭落后產能牽頭部門要會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上年度獎勵資金安排和使用情況(詳見附件)進行追蹤問效,并將有關情況聯合上報財政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同時,要將使用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的煤礦基本情況、影像等相關資料整理成卷,以備檢查。
通知最后,要求各省(區、市)要依據本辦法和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明確獎勵資金安排原則、支持重點、支持標準等,報財政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備案。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淘汰煤炭落后產能牽頭部門會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上述要求于11月5日前上報2011年度已完成淘汰且符合獎勵條件的煤礦個數、規模及具體名單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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