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9月18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聯合印發暫行辦法,規范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
根據辦法,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是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循環經濟重點工程和項目的實施、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的示范與推廣、循環經濟基礎能力建設等方面的財政專項資金。
辦法明確,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包括:國家“城市礦產”示范基地建設;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園區循環化改造示范;再制造,指對廢舊汽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進行專業化修復的批量化生產過程;清潔生產技術示范推廣;循環經濟(含清潔生產)基礎能力建設;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協商確定的其他重點工作。
同時,對中央基建投資、中央財政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等已支持的重點工作(工程)或項目,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對循環經濟的重點工作,專項資金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支持。例如,支持國家“城市礦產”示范基地建設的專項資金,采取預撥與清算相結合的綜合財政補助方式;支持再制造的專項資金,在構建完善質量保證體系的前提下,主要采取補貼的方式支持舊件回收及再制造產品的推廣及產業化發展;支持清潔生產技術示范推廣的專項資金,對于成熟的先進、適用清潔生產技術,在組織專家論證的基礎上,通過政府購買技術的形式,在全行業免費推廣。
辦法強調,專項資金應當堅持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擠占和挪用。違反規定的,將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申報資格、停止資金撥付或收回已撥付補助資金,并按照相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處罰。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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