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發布了深圳市2011年第四季度環境狀況公報,同時公布了12家重大環境違法企業名單,其中包括知名企業比亞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其因廢氣超標排放被查,并被罰款20萬元。(2月24日《南方日報》)
據深圳市人居環境委法規處有關負責人介紹,2011年11月1-6日,該委對比亞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組織開展了連續性的監督性監測,發現該公司出現甲苯排放超標問題后,依法罰款10萬元,責令改正違法行為。11月22日市人居環境委再次對該公司進行常規性監測,發現該公司仍存在廢氣超標排放,再次罰款10萬元,再次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比亞迪以新能源概念聞名于世,但同時也成為環境污染違法企業的典型。據報道,這不是比亞迪第一次進入環保“黑名單”,2006年,當時的深圳市環保局在對當年第一季度查處的14家嚴重環境違法企業予以曝光時,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就赫然在列,其因廢水超標被罰10萬元。
以環保友好型著稱的企業卻漠視環境污染處罰,顯然相關處罰實在無關痛癢。10萬、20萬元的罰款,與偷排污水廢氣所獲得利益和整改所需要的資金投入相比,只能算九牛一毛,于是企業寧愿接受罰款也不愿主動治污。然而,對污染企業的處罰力度畸輕現象,有關執法部門卻將責任推給了環保法律不健全,比如法律規定的污染處罰金額太低、沒有賠償性規定等。
也許當初立法機構制定環保法律時,從促進經濟發展的角度考慮保護企業的成分多了一些,相關處罰條款規定的是相對較輕,但這不是對污染企業放任的理由,莫非環保法律不修訂對污染企業就可以放任自流了嗎?其實,即便按現行法規環境違法罰款最高一百萬元計算,只要嚴格執法依然讓企業不敢漠視環保法律。比如,環保部門查實污染行為,立即處罰100萬元,并規定在限定的時間整改,否則再次檢查再次處罰,依次類推且不斷增加檢查頻率,處罰力度也會讓相關企業感到實實在在的疼。
有報道說,有的地方環保部門縱容污染企業,少繳罰款而不治理污染對執法者和被執法者來說“雙贏”,企業可以減少投入,監管機構可以收繳罰款。污染企業繳納罰款便可繼續生產,不僅是環保法律不健全,而是環保監管力度太弱,這才是環保違法現象屢禁不止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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