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和環境保護部日前聯合印發《河流水電規劃報告及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暫行辦法》,規范對水電項目的審查。辦法特別指出,將審查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及改進措施的有效性,如環境影響報告書不采納公眾意見的理由明顯不合理,將會被退回。
環境影響報告應包括公眾意見采納情況
根據該辦法,環保部將會同發改委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水電項目進行審查。審查意見將包括環境影響分析、預測和評估的合理性和可靠性;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及改進措施的有效性;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科學性;從社會、經濟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對水電規劃的合理性、可行性的總體評價與優化調整建議,及方案實施建議等。
辦法明確規定,如果報告書未附具對公眾意見采納與不采納情況及其理由的說明,或者不采納公眾意見的理由明顯不合理,審查小組應當建議退回修改環境影響報告書。
對此,社科院環境與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鄭易生認為,辦法中的這一明確規定更體現出對于公眾意見的重視,有利于公眾提意見的有效性,但他同時希望明文規定能落到實處:“辦法只是在保證公眾意見的有效性上多了一點具體安排,更重要的是看實際操作中有沒有意見被真正采納。”
NGO:審查小組名單應公示
有NGO人士擔憂,審查小組的人員組成不足以反映公眾參與程度,環評報告也不夠詳盡。環境NGO綠家園召集人汪永晨認為,審查小組成員的名單應該公示,即使有大學教授和專家參與,也要看他們能否代表公眾,這樣才能更大程度地反映公眾意見。
此外,汪永晨還希望公示的環評報告盡可能詳盡,“像怒江水電項目的報告只有一頁A 4紙,我們NGO曾經提出對魚類保護的意見,但是最終報告里面涉及的內容遠遠不夠,應該有進一步闡述。”
汪永晨還建議,在水電規劃環境影響報告中,應該避免以單一水電站為單位進行評估,“在流域管理上,不應該只是一個電站來看,因為生態影響是涉及全流域的。而且評估也不應局限于生態影響,對于地質的影響,現在是環境影響評估中最為或缺的。”
水電對生態地質等的影響、水電是否真的是清潔能源等問題在水電項目上馬前往往會引起激烈的爭論。2003年,國家發改委通過報告,計劃在怒江干流上修建13座大壩,這一計劃引起綠家園、自然之友等環境N G O的強烈反對,此后,溫家寶曾批示“應慎重研究、科學決策”,而8年后的今天,爭論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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