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規定經濟發達地區2007年底污水處理平均收費標準不能低于1.2元/立方米,浦江縣被浙江省劃分為經濟發達地區,而現行污水處理平均收費標準為0.8元/立方米,遠沒有達到規定要求。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督查室《關于限期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的督查通知》的要求,浦江縣發展和改革局按照《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的有關程序形成并上報污水處理收費標準調整方案。經浦江縣政府同意,決定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從2011年12月1日起執行。
新的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中,居民生活用水0.45元/立方米;非經營性用水1.20元/立方米;一般工商企業用水1.20元/立方米;重污染企業用水2.30元/立方米;特種行業用水2.30元/立方米。污水集中處理規劃收集范圍內自備水用戶的污水處理費按上述分類同標準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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