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排污,最高可罰企業老板10萬元!昨天,市環保局通報,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審議通過《重慶市長江三峽水庫庫區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設保護區保飲水安全
據悉,《條例》增設“飲用水水源保護”專章,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劃定準保護區、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進行特別保護。其中,準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堆放或者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物品等;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準保護區規定外,禁止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碼頭、設置水上經營性餐飲、娛樂設施、從事泊船、采砂、放養家禽、網箱養殖等活動;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規定外,禁止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活動等。
劃禁養區防養殖污染
市環保局介紹,將劃定畜禽禁養區、限養區并實施分類管理。主城區各街道轄區和其他區縣(自治縣)的城市建成區以及繞城高速公路環線以內的其他區域;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執行Ⅰ類、Ⅱ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等,應當劃定為畜禽禁養區,明確禁養區內禁止新建畜禽養殖場,已有畜禽養殖場應當關閉或者搬遷。
違法排污老板要受罰
違反規定咋辦?市環保局表示指出,因嚴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導致水體水質達不到功能區要求時,市、區縣(自治縣)政府可以根據排污單位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對排污單位采取限制生產、停產等措施。
為強化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或停產整頓決定執行的措施,排污單位拒不履行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或者環保主管部門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或者停產整頓決定,而繼續違法生產的,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違法排污單位供應生產所需水電。違法排污行為拒不改正的,罰款額度按日累加處罰,并對違法排污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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