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總結國際國內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的成功做法和經驗,研究我國生態環境補償的基本思路和政策措施,探討我國建立健全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的政策法規框架,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亞洲開發銀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寧夏石嘴山市聯合舉辦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國際研討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杜鷹出席會議并講話。
會議指出,生態補償是以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為目的,根據生態系統的服務價值和保護成本,綜合運用政府和市場手段,調節生態環境相關者之間利益關系的公共制度安排。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和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工作。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首次明確提出,“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加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胡錦濤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再次強調,“實行有利于科學發展的財稅制度,建立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補償機制,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大戰略舉措,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會議強調,建立健全生態環境補償機制是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體制保障。建設生態文明,促進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實現人與生態環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進,是中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項重要奮斗目標。經過連續多年大規模的建設和治理,近年來我國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取得重要進展和顯著成就。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生態環境比較脆弱的局面還沒有根本改變,生態環境保護的任務依然十分艱巨,尤其是推進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利益關系還沒有理順。建立健全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就是要使生態環境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形成生態環境的受益者付費、破壞者賠償、建設者和保護者得到合理補償的良性運行機制,從而提高社會各界的生態環境意識,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轉變,調動各方面從事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積極性,為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提供體制和政策保障。
會議指出,建立健全生態環境補償機制是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的內在要求。按照“十一五”規劃《綱要》,限制開發區域主要包括涉及國家生態安全的天然林資源保護地區、退耕還林地區、草原“三化”地區、重要水源保護區、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等;禁止開發區域主要是依法設立的各類自然保護區。這些區域關系國家生態安全和農產品供給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的提高和中華民族的永續發展,加快建立健全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對這些地區為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做出的貢獻給予合理補償,是落實規劃綱要部署、推進主體功能區形成的關鍵,是推進主體功能區規劃實施的內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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