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治污啟用最嚴厲經濟處罰
企業一旦超標排污被查,將面臨相當于原來標準12倍的高額罰款。昨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將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超標排污罰款大幅提高
9月16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對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修改稿)分組審議時,有組成人員提出,針對違法成本低、執法成本高的問題,應加大對違法排污的處罰力度。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將條例修改為: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本市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應繳納排污費數額按年計算。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企業排污超標被處以應繳納排污費2至5倍罰款,目前通行的罰款基數是將排污費“按月計算”。中小企業一次違法成本不超過幾百元,與此相對應的則是高額的排污設備使用成本和執法成本。
對于排污費提升至“按年計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人解釋說,按新算法,企業一旦超標排污被查將面臨相當于原來標準12倍的高額罰款。目前,該標準已是水污染法律框架內最嚴厲的經濟處罰手段,將對中型以上企業形成較大違法壓力。
政府投資建污泥處理廠
法制委員會還認為,目前北京市污水集中處理產生的污泥的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嚴重不足,大量污泥未進行安全處理處置。條例規定,各級政府應當通過政府投資或其他方式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將污泥處理處置規劃納入本市排水和再生水規劃。
政府將公開水污染事故預警
條例規定,市和區縣人民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水污染事故的預警信息和應對情況,將事故信息和應當注意的事項及時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和個人。
■ 其他新規
●舉報水污染可獲獎勵
市和區縣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應公布本部門受理對污染損害水環境行為舉報的聯系方式。對舉報屬實的,應給予獎勵。
●水污染受害人可納入法援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在確定污染源等事故調查方面為其提供支持。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經濟困難公民因水污染受到損害請求賠償的案件,納入法律援助的事項范圍。
●雨箅子扔垃圾千元起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傾倒污水、污物。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記者湯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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