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據報載,云南省7家環保法庭成立兩年來審理過的環保公益訴訟案件廖廖。作為對以司法途徑保護環境的一種有力探索,環保法庭為什么會“無米下鍋”,其中的癥結何在?這一尷尬局面應該如何破解?本報今日特刊發各方觀點,以饗讀者。
孫瑞灼
云南一些環保法庭的遭遇,并不是因為污染或破壞環境的行為少了,而是因為對污染或破壞環境的行為,很少有人去提起訴訟。面對環保法庭“無米下鍋”的尷尬局面,筆者建議如下:
首先,建立一個系統而完善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賦予公民個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資格。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人才能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這在法律上給公民提起環境訴訟帶來了困難。一些公民出于保護環境的公益目的,對影響和破壞環境行為提起公益訴訟,但多以敗訴告終。為此,必須建立一個系統而完善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同時賦予公民個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資格。
其次,必須大力發展民間環保組織,壯大民間環保力量。借助民間環保組織和社會團體力量來打擊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是國外環境治理中的典型經驗和有效做法。然而,與國外相比,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少得可憐,這與我國環保公益組織數量少、規模小、力量弱有很大關系。因此,要破解環保法庭審案甚少的尷尬局面,有關部門還要下大力氣培育、支持民間環保組織發展。
最后,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基金。龐大的訴訟成本問題,正成為環保公益官司面臨的最大難題。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基金,一方面有利于降低公益訴訟成本,解決環境公益訴訟實踐中遇到的難題;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和調動更多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積極性,推動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加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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