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案將“危險廢物”改為“有害物質”,擴大了犯罪行為類型
■不再將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等作為犯罪要件,只要“嚴重污染環境”就構成犯罪
中國環境報記者 郭薇 北京報道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8月25日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規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罪,建議修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律規定,降低犯罪構成條件,增強可操作性。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原文:“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分析稱,現在的定罪門檻很高,要有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后果和行為之間還要有因果關系,并且要調查得比較清楚。這樣導致很多危害很嚴重的污染環境行為最后定不了罪。這次降低了定罪門檻,讓司法機關判斷起來相對容易些。
全國人大環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把“危險廢物”修改為“有害物質”,這兩者之間最大的區別主要有兩點:一是危險廢物是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有名錄制度認定的,而后者沒有名錄,范圍更寬;二是有些污染物能夠嚴重污染環境,屬于有害物質,但并不屬于危險廢物。這樣的修改,擴大了犯罪行為的類型,也更突出對環境犯罪的法律強制。
他同時表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把“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的”,主要有兩點修改:一是刪除“造成事故”并且“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犯罪構成要件,只要“嚴重污染”就構成犯罪,門檻降低了;二是不再將財產損失等作為犯罪要件,更突出了刑法對環境本身的保護,對環境犯罪的制裁。
他說,根據刑法本條的規定,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4號)做了進一步明確:“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或者“傳染病發生、流行”等與環境污染無關的事實出現,也可能導致排污主體承擔本罪。本次修改,體現出刑法更關注的是行為導致的“污染環境”的后果,而不再包括財產損失等其他后果。在污染環境的同時也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等后果的,可能同時觸犯其他罪名,應當適用數罪并罰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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