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示
賠償基金不能豁免生態賠償義務
上述中國官方律師團成員向《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中海油和康菲公司并未與我們接觸,說明渤海灣基金的詳情。因此無法推斷康菲公司是有意規避海洋生態損害賠償,還是發起修復企業形象的公益行動。”
截至發稿,康菲公司及中海油并未提供上述基金的數額、用途和雙方分擔比例等細節。
曾參與多部海商海事、海洋環保法律制定的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常務副院長劉惠榮透露,他曾獲悉兩方面觀點:一種傾向于認為,渤海灣基金用于支付短期內產生海上清污費用和漁業經濟賠償;另一種傾向于認為,該基金用于支付中長期的海洋生態修復成本。
他說:“我更主張前一種,如果溢油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還在逐日擴大,奢談整個渤海灣環境改善毫無意義。”
“渤海灣基金能否替代海洋生態損害索賠訴訟,要看基金額度是否能夠足額支付海上堵漏、清污和生態修復、賠償漁民等成本。”上述律師團成員說。
但劉惠榮反對以該基金豁免康菲公司在海洋生態損害索賠方面的義務:“渤海灣基金設立無法可依,過分依賴基金風險太大,但索賠訴訟已有法律依據。”
《經濟參考報》獲悉,《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條例(草案建議稿)》(簡稱《條例》)已完成。劉惠榮表示,該《條例》可能會對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基金的設立責任方、保管方、受益方以及運作模式等作出明確。
“環保法修訂研究”課題組組長、上海交通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曦曾向本報指出,如果國家海洋局在2000年《海洋環境保護法》施行之后,能夠及時制定并頒布上述《條例》,哪怕是針對鉆井平臺溢油事故制定部門規章,也不至于如此被動。
對此,劉惠榮樂觀預計,上述《條例》的立法進程有望加速,但該稿未來在上報國務院后,還需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今年頒布實施估計來不及了”。但她指出一條捷徑,中國政府在危急時刻快速立法并非沒有先例如2003年非典疫情爆發后,國務院5月7日即審議通過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雖然民商法須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但就像在《合同法》實施之前簽訂的合同,經各方主體自愿同意仍可適用新法。比照這一先例,可在中海油和康菲公司自愿同意的前提下適用于上述《條例》。”劉惠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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