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執行機構從評估ICP提案開始,參與計劃的全過程。早期,為提案的評估提供技術支持、協助談判;在執行過程中提供技術支持和監督;后期扮演監測評估的角色。ICP強調透明的執行機制,執行重點在最終目標的實現、階段成果的產出、聯合執行、對各自承諾和責任的履行,以及檢測評估執行質量。ICP的執行結果,包括減排、技術轉讓、資金配置三項,要“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準”。執行過程中需要定期評估,以保證目標如期實現。
從管理的角度看,ICP采取“自下而上”的減排方式,在行業中實施。如中國的供電行業如果采納智能型實時電網管理系統技術,可以提高國家電網效率一個百分點,等于每年避免新增二氧化碳4億噸(Victor,2008)。交通行業是中國增長最快的行業之一,也是碳排放增加最快的行業,因此蘊涵著巨大的節能減排潛力。在中國,幾乎每一個主要經濟行業都針對國家的五年發展規劃制定各自的五年規劃。行業規劃本身就是行業ICP的基礎。ICP也可以嘗試在地區層面實施。無論從哪個層面的ICP,都應把能力建設納入計劃之中。
ICP在東道國實施,這個國家的政策、制度安排和法律法規體系形成了ICP的實施環境,可能對ICP的執行起到促進或障礙的作用。伙伴國在評估ICP方案時,這些因素都會成為他們決定和判斷標準。如:市場是否足夠開放、政策是否開明,是否對參與ICP有利等等。30年前中國面臨改革開放大趨勢,和今天有某些相似之處。當時中國需要外資和先進技術,實現其經濟翻兩番的目標。上個世紀80-90年代的開放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外資,為經濟翻兩番和中國30年的經濟快速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Wu和Zhao等,2009)。今天需新一輪的開放,以促進其經濟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向低碳經濟轉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ICP對東道國有大的吸引力,因為它始于東道國,建立在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的基礎之上,其中的減排目標都來自于國家的發展戰略。所以從一開始,ICP就把國家的發展目標置于方案的中心。
同時,東道國應該有針對性的開放技術市場,通過開放政策引入國外的技術投資和技術轉讓,以盡快淘汰過時的技術,更新技術,取得整個行業的技術進步,避免“鎖定效應”。從這點看,ICP對東道國的經濟可持續發展有長遠的正面影響。
對于伙伴國而言,首先,他們受益于在東道國實現低成本減排,這點已經在CDM的實踐中得到證明;其次,他們掌握的減排和低碳經濟技術受益于東道國廣大的技術市場。如今這個市場的潛力基本上在發展中國家,不僅因為發展中國家的碳排放總量占世界年排放量的一半,而且在短期內還會較快增長。此外,發展中國家人口眾多但消費水平低下的現實孕育著巨大的市場潛力。ICP對伙伴國而言,成了他們在發展東道國技術市場的平臺。所有掌握混合動力車技術和智能交通管理技術的國家和公司都有可能通過ICP在中國受益。
伙伴國還可以通過和東道國聯合研究開發,建立技術示范項目,通過改造使自己節能減排的技術在伙伴國得到推廣和運用,使仍在實驗室的技術早日成熟得以商業化。
東道國和伙伴國共同受益的是在ICP全過程建立起的互相信任關系。ICP啟用國際標準和手段進行檢測評估。這樣做,雖然會對東道國的量化減排提出更高的標準,但這些標準同時也針對伙伴國的資金投入和技術轉讓,從而保證東道國最大限度從國際合作中受益,同時保證參與各方按照協議履行各自的承諾和責任。由于使用透明的檢測評估系統,ICP在一定程度上還可以避免碳泄露的問題。另外,ICP這樣“徹頭徹尾”的合作關系,不再把發展中國排斥在主流碳市場之外,使建立全球范圍的“流動”碳市場成為可能。最后,ICP一旦形成,開始之后,整個過程會變成自覺行為,因為它是一個“雙贏”方案。
要成功運作ICP,還需要兩個條件。一個是制度安排或操作ICP的能力,另一個是國際基金用以支持東道國的能力建設。
管理協調規模減排使之符合國家的經濟利益對大多數發展中國家而言是一個新課題。它意味著在減排的目標行業里或目標地區里實行有效的經濟協調。這種經濟協調既要跨行政級別,又要跨行業界限。沒有協調,就無法掌握相應的減排政策是否在基層或企業得到了貫徹。這種協調能力源于市場經濟,不是計劃經濟的產物。ICP雖然內涵激勵因素,但要成功運作ICP,東道國的政府需要制度創新,并提高管理和協調規模減排的能力。
減排資金則必須建立在公共和私營部門合作伙伴的基礎之上。公共財政起領導作用,作為激勵手段刺激私營部門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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