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周前因污水大量滲漏到汀江而引發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7月17日再次發生滲漏事故。記者注意到,“2009年9月福建省有關環保部門檢查時發現排洪洞有超標污水排入汀江,要求企業立即進行整改,但直至本次事件發生企業仍未整改到位”(7月18日《中國青年報》)。
紫金礦業的超標排污至少已經持續10個月了!原來,近10個月以來,紫金礦業一直處于“整改”之中,然而,“整改”不僅沒有達到效果,而且發生了更為嚴重的污染事故。
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在紫金礦業,但環保等監管部門有沒有責任?當地的環保部門肯定要說,我們早就發現了問題,并且下發了“整改”的通知——但,這就盡到責任了嗎?
縱觀近年來發生的多起礦難等惡性事故,人們會發現一個較為普遍的現象,那就是事故發生前數月或數年前有關部門已經下發了“整改”通知,或者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但實際上,“整改”完全沒有進行,或者根本沒有停業,甚至一直在無證生產,而在下發“整改”等通知之后,有關部門就再也沒有任何作為——被責令的企業一直在“整改”,有關監管部門一直不再過問,如果發生了事故,有關部門就會把責任全部推到企業的身上,而那些“整改”通知也就成了保全自己的“擋箭牌”。
“整改”應該有一個明確的期限,或十天,或半月,也可以是更長的時間……在整改期間,下發通知的監管部門應該去督促檢查,以免整改通知被束之高閣;在最后的期限截止后,監管部門更是必須加以“驗收”。如果沒有整改到位,甚至壓根沒有整改,監管部門應該采取下一步的措施,比如采取強制性措施,或者上報當地政府,總之不能任由企業的違法行為一直持續下去。只有這樣,監管部門才算是盡到了監管的責任。我想問,紫金礦業發生事故前的10個月,當地的環保部門做了什么呢?是不是發個通知就萬事大吉了?
發現問題重要,解決問題更重要。如果事實是有關部門只發通知而沒有督促整改,那么,他們難逃失職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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