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日前發布了《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發展規劃編制工作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指南》要求,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發展規劃應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數量控制和社會化運作的原則制定。規劃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的要求。規劃期一般為五年,與國家環境保護五年規劃期同步。
《指南》還要求,省級環保部門應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首次規劃制定,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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