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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日前再次審議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中作出規定,將本市太陽能利用和建筑節能設計的方向進一步明確:新建保障房、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等應當率先推廣使用太陽能,新建建筑未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的,建設單位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在去年底的初次審議中,常委會委員提出建議,希望進一步明確并擴大本市太陽能利用的覆蓋范圍。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目前北京還處于太陽能利用的發展推廣階段,不宜要求強制使用,但這不等于不重視、不支持、不鼓勵。本次二審中作出規定:“本市在民用建筑領域推廣太陽能利用系統,其中,新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以及小城鎮、工業園區建設中應當率先推廣使用。”加重了政府在太陽能利用方面的責任,減輕了一般居住建筑因太陽能利用而可能增加的成本。
二審稿同時增加了對新建建筑安裝用能控制裝置的具體管理措施:“新建建筑未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的,建設單位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也就是說,今后熱力表將和水表、電表一樣,成為新建筑的標準配置之一,為今后逐步實現供熱分戶計量、精確計費做好硬件準備。
一審中委員提出,建筑節能改造能顯著提高住房舒適度和節能效果,但涉及到住戶、產權單位、政府相關部門的綜合協調關系,是節能工作中的重點和難點。二審稿中作出規定,既有居住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在尊重該建筑所有權人意愿的基礎上,逐步實施節能改造。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權人共同負擔。改造計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報同級政府審批后執行。(記者王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