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開始實行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中,有兩大亮點曾被業界津津樂道,除了全額收購制度之外,另一亮點即為設立可再生能源專項基金,以扶持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財政部近期已經完成了《可再生能源專項基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的征求意見稿,目前正在相關部門征求意見。
根據《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原來“國家財政設立的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改為“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專項基金”。
按照官方的解釋,將“資金”改為“基金”將使這筆補貼更具有“基金縱向管理”的優勢。除了行政成本大大降低之外,也可以做到“收取,統一發放”,以保證可再生能源投資企業按時獲得收益,以鼓勵其積極性。
基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基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農村、偏遠地區的利用和建設等項目。
按照目前國家所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4厘來測算,每年此項資金總共將達到120億元左右。而專項資金則由財政部每年安排相應財政補貼。
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明確規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能源、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這意味著未來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管理將涉及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國家能源局、財政部三個部門。如果考慮到具體執行過程,則還可能涉及電監會、電網公司和大的電力公司等。
從這個意義上講,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從一面世即可能遭遇“五龍治水”的尷尬局面,如何有效解決這一難題,來自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心副主任任東明的意見是,通過“五定”,厘清相關權責,確保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健康成長。
任東明認為,“五定”之首,要先“定”機構,必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科技部、國資委和電監會等部門共同籌備成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作為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的協調機構,下設支付中心,作為負責基金日常管理的部門。
其次,應“定”規模。將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即以2020年可再生能源要占到一次能源消費比重的15%為依據,分解出各年度發展目標,估算出所需資金的基本規模。
緊接著,則需“定”職責。任東明認為,相關部委要各司其職,國家能源局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基金使用的年度計劃,國家發展改革委則在于落實電價附加的水平,財政部負責補足基金使用年度計劃中電價附加不足的部分,以及制定年度基金預算并管理基金專用賬戶。
無規矩不成方圓。接下來需要“定”辦法。任東明建議,應迅速敲定基金的籌集辦法,最佳的組合是,可再生能源發電相關的電價補貼和電網建設補貼主要依靠可再生能源電力附加,其他專項支持主要來自財政資金。
在基金的使用辦法上,任東明則建議,在基金年度計劃的范圍內,各有關單位按程序逐級向國家能源局上報基金撥付的申請,國家能源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予以審核后,提交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予以撥付。
最后,則需要“定”下基金的監管制度。任東明的建議是,由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相關部門,對基金使用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提出解決辦法。
這些解決辦法包括:會同財政主管管理部門審批支持項目;向社會發布支持項目和承擔單位名單,提交年度執行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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