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予獎補的工程項目
1、屬于獎補適用范圍的工程項目,但未列入省“四個行業”大氣污染治理攻堅行動督導調度和績效考核的工程項目,如企業停產關閉不再實施原定的脫硫、脫硝工程;
2、屬于新改擴建設項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即“三同時”性質的工程項目;
3、工程項目完成情況未通過省“四個行業”大氣污染治理攻堅行動核查驗收;
4、不能提供工程項目核查驗收完整資料和合格證明;
5、無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治理技術不符合國家、省有關節能減排要求;
6、省級及以上節能環保資金已給予支持或者有其他財政資金支持渠道的工程項目;
7、大氣污染物減排效益或節能效益不明顯的工程項目。
七、獎補資金發放和管理
(一)獎補資金發放
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照各地“四個行業”大氣污染治理攻堅行動任務量測算各地資金需求,先行將獎補資金切塊下達到有關市。完工項目按照省“四個行業”大氣污染治理攻堅行動有關規定通過現場核查驗收的,依據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審定的核查驗收合格材料,由各市財政局撥付獎補資金。具體可用于后續項目建設、項目單位其他污染治理項目或歸還項目建設貸款等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項目類支出。
(二)獎補項目監督
各市、縣環保、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應加強對獎補項目的監
督管理,對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截留、挪用、滯留獎補資金的,各級環保、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應及時制止和糾正,并嚴格按照有關財政法律、法規處理,逾期不改正,3年內不得申請使用中央和省級節能、環保各類資金。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適時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其他要求
1、對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特殊情況和其他問題,由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及時協調解決。
2、《攻堅方案》所列工程項目治理措施經省環保廳、省發改委批準變更的,按照批準后的治理措施對應的獎補標準予以獎補。變更后提高獎補標準的,按照工程項目治理類型,由省環保廳或省發改委商省財政廳研究確定后予以獎補。
3、為體現公平公正,對鋼鐵、玻璃行業脫硫脫硝設施凡拆除煙氣旁路的,均給予一次性獎補。不在《攻堅方案》中的拆除旁路項目,可由項目所在設區市、省直管縣參照本辦法,安排財政資金進行獎補。
4、為鼓勵先進,激勵創新,“四個行業”大氣污染治理工程被認定為多污染物協同控制,脫硫脫硝一體化,實現自動化控制,副產物得到循環利用或者有效綜合利用,并通過省級以上環保驗收的,可按工程項目總投資的60%以上給予財政資金獎補。
5、根據國家和我省大氣污染防治情勢要求,全省將持續深入地推動開展“四個行業”大氣污染治理攻堅行動,對所列大氣污染治理工程項目繼續實行財政資金階梯獎補制度,獎補模式可參照本辦法進行,具體獎補辦法另行發文。
附件
“四個行業”脫硫脫硝和節能工程投資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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