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以綠色理念來指導城鄉建設規劃的編制工作。建立包括綠色建筑應用比例、生態環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約利用、再生水利用、廢棄物回用等內容的指標體系,將之作為約束性條件納入區域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促進城市基礎設施朝綠色化方向發展。
其次,推動城鎮綠色建筑不斷發展。一是集中推進。在城市規劃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生態工業示范園區、舊城更新區建設綠色建筑集中示范城,示范城內的建筑要達到綠色建筑一星級標準,部分建筑要達到更高標準。二是公益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優先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比如,政府投資的辦公建筑和學校、醫院、文化等公益性公共建筑,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筑,都要率先執行綠色建筑標準。三是引導房地產開發項目執行綠色建筑標準,鼓勵開發商建設綠色住宅小區。
再其次,創新綠色建筑監管機制。地方政府要在城鎮新區建設、舊城更新、棚戶區改造等工作中嚴格執行綠色建筑標準。要加強規劃審查,對達不到要求的不予審批。其次,對應按綠色建筑標準建設的項目加強審查,未達到標準的不予審批、核準和備案。在施工圖設計審查階段增加綠色建筑的內容,未通過審查的不能開工建設。
可再生能源建筑
綠意漸濃映春色
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筑是轉變建筑用能結構的重要抓手,也是建筑節能工作的重要領域。陳重表示,“十二五”期間,住建部將從四個方面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規模化應用。
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并著力做好監管工作。一是各地要做好可再生能源、資源評估,掌握本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的情況和建筑應用條件,確保應用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二是要制定專項規劃,明確可再生能源、資源的應用類型和應用面積,并報同級政府審批。三是制定推廣實施計劃。四是對關鍵設備、市場、工程加強監管,確保可再生能源建筑的質量。此外,還要完善施工、運行、維護標準,加大對設計、施工、運行、管理、維修人員的培訓力度。
集中連片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一是在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建筑應用條件優越,地方能力建設體系完善,示范效果較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省級集中連片示范區。二是已批準的示范市縣,在確保完成示范任務的前提下,可以進一步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筑。三是鼓勵綠色生態城、低碳生態城(鎮)、綠色重點小城鎮集中連片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筑。四是鼓勵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出臺地方法規、政府令等,對適合本地區采用的可再生能源技術進行強制推廣,并對示范省、示范市縣進行財政補貼。
優先支持保障性住房、公益性行業及公共機構使用可再生能源。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將積極在公益性行業和城鄉基礎設施領域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使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更廣泛地惠及民生。
加大技術研發力度。鼓勵科研單位、企業聯合成立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研發中心,加快產、學、研一體化。中央財政也將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產品、設備性能檢測機構、建筑應用效果檢測評估機構等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支持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產品、設備的研發和產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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